【葫芦岛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免费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房地产|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网|葫芦岛律师事务所 - 咨询律师就上律师咨询网!
『葫芦岛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关注『陈思奇律师』微信
在线法律答疑
首页 资讯动态 十元律师 法律服务包 法律顾问服务 顾问团队 服务领域 委托须知 业务受理 企业智库 文书下载 联系我们
民商事
案件代理
婚姻家庭
案件代理
刑事辩护
案件代理
债权债务
案件代理
合同纠纷
案件代理
交通事故
案件代理
房产纠纷
案件代理
劳动纠纷
案件代理
公司法律
风险防控
政府顾问
法律服务
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推荐律师 律所简介 委托律师 委托须知
0429-7773338
15642958080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微信二维码
关注『律师咨询网』微信
每日精彩文章分享
 热点问题 更多>>
关于与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 未续签 之后被辞退
离职后的经济补偿金和奖金
代签购房合同
公司被吸收合并后注销,原公司人员未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协议子女全部归女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选择不续签,公司
公司是否可以在非协商自愿下随意调整
 资讯动态 更多>>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一周法律资讯(2024.2.27-
建议收藏!二手房交易避雷四大注意事
一周法律资讯(2023.11.6-
法律顾问系列5:企业裁员法律合规实
一周法律资讯(2023.8.28-
一周法律资讯(2023.7.31-
刑事案件立案量刑标准·2023最新
刑事案件立案量刑标准·2023最新
 资讯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咨询网资讯中心 > 资讯动态 > 陷入集资诈骗陷阱怎么办
陷入集资诈骗陷阱怎么办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20/1/6 来源:智慧普法平台 浏览量:294   收藏 | 打印 | 关闭

201665日,被告人周某某成立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宣称集资款用于研制蚂蚁保健品,谎称项目被国家扶贫办推广,并与客户签订合同,承诺客户年回报率为39.13%。被告人共骗取社会不特定对象829人投资款合计人民币33278700元,骗取的集资款除用于支付前期客户投资款和与利息外,还用于个人生活消费、以个人的名义购置房产、汽车等,但从未投入资金研制蚂蚁产品。后被告人无力支付客户投资款和与利息。201812月,法院经审理,以集资诈骗罪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刑罚,并扣押犯罪所得发还集资参与人。目前,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类经济犯罪高发,人们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注意区分,切忌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防止陷入集资诈骗陷阱。


问:如何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答:通过民间借贷的表面形式进行筹集资金,既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区分二者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使用了虚构事实等诈骗方法,则构成集资诈骗罪;反之,则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虚构事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未将资金用于合同约定用途,收到的后期投资款部分用于兑现前期投资款的本金以及高额利息,还用于个人生活消费以及以个人的名义购置房产、汽车,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集资诈骗犯罪行为。


问:集资诈骗参与人能否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答:类似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这类犯罪,非常容易出现刑事和民事交叉的情形。如果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民间借贷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之间是重合的,为了保证案件事实认定的一致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问:周某某公司的员工是否也构成集资诈骗罪?


答:作为周某某公司的员工,如果有证据证实这些员工明知周某某公司根本没有投资项目,仍为该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筹集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其行为则构成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该公司员工不知情或者情节显著轻微的,则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不作为犯罪处理。


问:集资人剩余财产如何分配?如何避免成为集资诈骗的参与人?


答:在此类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剩余财物都是不足以全部返还集资参与人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例如,你投入的资金占集资款的5%,最后清理的时候可返还财产是150万元,那么你可以清退的数额则为75000元。


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因此公众在生活中要尽可能避免成为集资诈骗的参与人。提醒人们要端正投资心态,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轻信一些高额收益的理财产品。购买理财产品时,不要被“天上掉馅饼”的夸大宣传所蒙蔽,一定要多方查证,了解投资形式和模式。有些投资公司虽然有完善的注册资料,但仍要小心,最好去相应的金融机构核实其合法性,避免上当受骗。一旦陷入理财骗局,应当积极报警,求助相关机构,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法制日报

———————————————————————————————————————————————

陈思奇律师


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辽宁葫芦岛律师咨询网网址:www.lsask.com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在此留言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 幼童伤害引发纠纷责任谁担依法细辨
 【下一篇】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2024.3.25)
 相关内容: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2024.3.25)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2024.3.25)
 ·一周法律资讯(2024.2.27-2024.3.3)
 ·建议收藏!二手房交易避雷四大注意事项
 ·一周法律资讯(2023.11.6-2023.11.12)
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文档稿件,版权均属律师咨询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违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站未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电子文档均为转载稿;本网站转载之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文章来自:******”,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本网站登载的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和传统媒体以及专业人士原创作品。本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转载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免费的专业资讯,普及法律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公众。如果您认为本站的文章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联系站长,我们会立即删除相关文字,保证您的权利。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服务指南 | 业务受理 | 免责声明 | 免费咨询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法律顾问·法律咨询·知识产权-律师咨询网
律师咨询网 网址:www.lsask.com | 辽宁律师咨询网 | 葫芦岛律师咨询网 | 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09-2024律师咨询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搜索关键词:葫芦岛律师咨询网|葫芦岛律师|葫芦岛律师事务所|葫芦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本网站文字、图象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律师咨询网及作者本人。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免费法律咨询:15642958080 推广·合作:15142916006 邮箱:lsask@qq.com
咨询提示: 葫芦岛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微信公众帐号:lsaskwx 辽ICP备11014630号-1
关注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