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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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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发表人:网**  提问时间:2020/7/15 9:26:36
标题:公司被吸收合并后注销,原公司人员未或安置
内容:
我在葫芦岛一家公司上班,公司被上级公司吸收合并后完成注销。在注销前几个月,我公司以“公司注销,无工作岗位“为由,单方面发通知强行安排我们待岗,我们提出反对但无效,只发放1540元待岗生活费。最近,从企业信用信息网查到,公司已完成注销,我们的社保关系被转移到另外一个第三方公司,公积金处于封存状态,也没有人和我们联系后续工作安排。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维权呢?
 回复
   咨询问题分类:劳动纠纷  回复人: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 陈思奇律师  已审核
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40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
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46条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
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
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
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一)》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
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
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根据您的情况,属于客观
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职工不能在原岗位工作,也不安排新岗位,致使劳动合同
无法实际履行,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待岗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
而公司强行安排待岗,劳动者可以以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公
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建议您先与原公司协商,看是否变更原劳动合同或与新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协商不成,可以要求解除原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
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向法院起诉。由于原公司已注销的情况,
可以将吸收合并的上级公司列为被告。
以上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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