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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严格处理新闻记者从事"新闻敲诈"等违法活动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2/5/5 来源:新华网 浏览量:1867   收藏 | 打印 | 关闭

  记者3日获悉,为打击真假记者以“曝光”为名进行敲诈勒索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中央纪委驻新闻出版总署等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5月15日至8月15日在全国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专项行动。

  据悉,此次专项行动打击范围包括:社会机构或人员假冒新闻单位或新闻记者从事所谓新闻采访活动及利用“采访”活动敲诈勒索,新闻记者利用采访活动牟取利益、接受企业和公关公司“红包”,报刊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从事有偿新闻等。

  通知要求,报刊出版单位要坚决清退存在不良行为的采编人员,加强制度建设和队伍管理,及时检查本单位及采编人员是否存在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等问题;采编人员是否存在接受采访、报道对象或公关公司的礼金、有价证券等问题;新闻记者是否创办或参股文化传播类、广告类、公关类公司,是否在文化传播类、广告类、公关类公司或社会中介组织兼职取酬;是否存在以新闻报道形式刊载广告问题;是否存在因刊载正面新闻报道或不予曝光负面新闻而向采访、报道对象收费问题;是否存在新闻报道和经营活动未分离问题,是否完全做到采编和经营人员分离、业务分离和部门分离;采编人员是否参与广告、发行等经营业务。

  通知要求,各级执法部门要针对煤炭、医疗、食品等事故多发行业和城市郊区、乡镇等案件高发地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宣传新闻违法活动主要特点、防范办法以及核实记者身份方法,设立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群众举报,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对于屡次出现记者搞“新闻敲诈”、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主管单位要追究报刊出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等相关责任人责任;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主管单位要依法追究报刊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及时调整和充实领导班子。

  根据通知,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加大对新闻记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涉及假报刊、假记者、假记者站的案件,由“扫黄打非”部门立案查办。纪检监察机构要做好信访督办、案件协调工作。各级执法部门将确立一批重点督办案件、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根据具体行为性质进行分类处理。对持假证件违规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应依法收缴证件,做出处理并记录在案;对查实的新闻采编人员违法案件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根据《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及时报新闻出版总署依法做出限业或禁业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璩静、张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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