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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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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备 采 购 合 同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1/10/19 来源: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浏览量:3946   收藏 | 打印 | 关闭

                                                                                                                      合同编号:        

 

                            
设备采购合同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的一般说明
1、货物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货物名称 标准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 价款(元)
     单价 总价
      
      
      
合计 大写:                                   ¥:         元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标准):
符合本工程图纸设计要求,同时符合国家、北京市和行业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具体规范、标准。
4、合同供应及服务范围:
本合同中乙方供应货物及服务范围包括供应有关工程之    全部运至工地现场甲方指定之存放位置并指导安装、调试、配合验收和全过程的监督保管和本合同所述之质量保证责任,以及免费为甲方培训6位操作人员,并履行售后服务承诺。

第二条  交货日期、地点
    1、交货日期: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满足甲方的施工进度要求,安排设备分批或一次性全部进场。(具体到货日期以买方发出设备进场的通知日期为准)。
2、交货地点:                                             。

第三条  知识产权
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中国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货物运输
1、包装
1.1乙方负责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用于有良好的防潮、防震和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 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污、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及费用。
1.2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
2.装运条件
2.1乙方负责选择适当之运输方式、安排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2.2乙方装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及甲方规定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商标、产地、数量及重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保险
货物运输等相关一切保险由卖方办理,并以甲方为受益人(但不免除乙方的相关责任)。

第六条 货款的结算与付款方式③:
1.本合同价款总价暂估,固定单价。合同供应货款为合同货物到达现场买方指定存放位置,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费、专利权使用费、办理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陆运、运输保险、卸货和使货物准时、满意地运抵的费用,并指导安装、调试、配合验收和全过程的监督保管和本合同所述之质量保证责任所发生费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等。
    2.货款的结算数量按图纸量计算,执行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在任何情况下不予调整。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除外。
2、付款方式
甲方、乙方一致同意本合同将按下列约定支付预付款及工程款:
2.1合同签订生效后,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   %作为预付款;
2.2乙方将货物分批运至工地现场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经业主、监理单位、甲方及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合格后,支付乙方每批货款的   %;
2.3本合同全部电缆安装完毕运行调试合格,经业主、监理单位、甲方及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合格,支付到合同总价的   %货款;
2.4质量保证金为结算金额的5% 。质保金的返还:保修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届满并完成全部缺陷修补后,甲方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卖方。

第七条 卖方提供技术文件
乙方须向甲方、业主提供本合同所属范围内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合同货物相符的技术资料,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应用软件开发文档、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示意图等,并须按照甲方及业主要求数量、格式并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第八条 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甲方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经过正确安装情况下,达到甲方承诺的使用功能及寿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或故障负责。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业主通知后10日历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材料。对由于乙方直接责任造成的损失,甲方/业主保留索赔的权利。
2、合同项下货物的保修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计24个月。
3、除24个月保修期外,乙方应保证在最终的验收证书开立之后货物不会出现因错误或不恰当的设计或工艺、材料的选用而造成的潜在缺陷。如出现上述缺陷,应属乙方直接责任,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第九条 验收④
1、货物到场后,由业主、监理单位、安装单位、乙方及甲方等相关单位对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外观质量等进行初步验收。
2、货物的最终验收:由业主、监理单位、安装单位、乙方及甲方等相关单位随工程进度,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技术规范及本工程图纸的技术要求对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及运行情况进行验收,最终验收日期为由业主、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有关部门签字的验收单所示之整体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第十条 安装指导
   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派有五年以上经验的技术人员到乙方的现场进行指导安装和调试,直到设备正常运行,其费用由甲方承担,含在合同价款内。

第十一条 索赔
1、乙方对与合同及甲方要求不符的货物负有责任。若甲方/业主在规定的检验、安装、验收期限内和保质期内提出索赔,乙方应免费更换有缺陷的材料,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及买方规定的规格、质量,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一切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如经修理后货物仍不能完全达到合同要求,应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业主遭受损失的金额,相应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甲方/业主拒收货物,乙方应把相等于被拒绝的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货币付给甲方/业主,乙方还应负担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他必要费用。
2、如果甲方/业主提出索赔通知30日历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能在甲方/业主提出索赔通知的30日历天内或甲方/业主同意确认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甲方/业主同意的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甲方/业主将从合同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3、甲乙双方提出的索赔事宜的理赔地点为中国北京。

第十二条 延期交货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本合同第13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每迟交壹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3‰的拖期违约金予甲方,拖期违约赔偿金不设上限。甲方应尽早向乙方发出合理通知指出受到或已受至上述损失或损害。
2、乙方应对上述违约全部负责,而使甲方免于遭受因此而招致的任何损失。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历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   日历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除合同或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四条 税费
乙方收取每期供应款项时,如业主/甲方需要,乙方应向业主出具符合北京市税务部门规定的商业发票,并保证不会因此种付款方式且未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之情形,造成业主及甲方需重复缴纳税费之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若发生违约情况,且违约方收到另一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日历天内,(或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另一方可向违约一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a.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甲方/业主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b.甲乙双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基本义务。
2、一旦甲方根据第十六条第一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双方应通过协商,考虑甲方/业主实收货物的价值,以及双方遭受的实际损失合理地对己执行合同部分进行清算。甲方/业主在合同终止日之前付给乙方的金额应从双方商定的结算额中扣除。若甲方/业主已付金额超出结算额,乙方应将超出部分退还甲方/业主。
4、乙方所交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业主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甲方/业主不能利用的,应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或者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及违约金。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并应赔偿因拖延交货的日期而给甲方/业主造成的损失。
5、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乙方除应负责送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及交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业主因此对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6、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如违反本约定,除转让行为无效外,违约方应支付另一方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破产终止合同
当一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破产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另一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

第十八条 变更指示
1、甲方可以随时向乙方发出书面指示,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
a.合同项下需为甲方特殊制造的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
b.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
c.交货地点;
d.卖方须提供的服务。
2、若上述变更导致了乙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变更指示7日历天内根据本条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
3、所有因改变指示引起之变更改动将按下列规定: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该价格按合同已有之价格计算,调整合同金额。
b.合同中没有相同但只有类似于变更项目的,该类似项目之价格可作为基础以确实就变更调整合同金额。如不适用,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合同的修改
欲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甲乙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转让与分包
除业主和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适用的法律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第二十二条 主导语言及份数
合同书及附件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函电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合同副本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第二十三条  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地地址。

第二十四条 其他
1、如果本合同内设备之进口物料(如有)在其所在国需要出口许可证,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有关费用。
2、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20天内付清。
3、本工程施工图纸技术说明及售后服务承诺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企业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⑤:
(或项目经理)                           (或项目经理)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①本合同适用于机器设备或精密仪器的采购,合同内容仅作为参考,具体条款应视情况调整。
②签订合同前,应对对方主体资格严格审查,确定其具备合法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文件,审查项应包括合同对方名称、经营范围、有效期、年检证明等。
③结算及付款条款应包括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及期限等内容,合同文本所述仅供参考,非统一要求,签订合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内容。
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及六十二条之规定,如未约定明确付款期限,合同对方可随时要求我方付款,于我方不利,因此,签订合同时付款期限应予以明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④标的物的交付关系到标的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应尽量做出明确的约定。如约定不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交付标的物。
以下两条法律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应提起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⑤委托代理人签字,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签发日期应在合同签订日期之前,写明授权委托人、被委托人、授权具体事项、授权有效期限,不应出现“全权代理”等无具体授权的内容,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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