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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扩大未成年人保护中刑事职业禁止适用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20/11/26 来源:智慧普法平台 浏览量:460   收藏 | 打印 | 关闭

刑事职业禁止的适用范围,需从教育行业出发,辐射到游乐行业、医疗行业、家政服务业等可以密切接触到未成年人的行业,应作为重点防范对象,以堵塞当前职业预防的漏洞。


在裁判说理时,尤其要注意执业危险性的判断,对此可结合行为人罪前、罪中、罪后的表现,全面评估其利用职业再犯罪的可能性。刑事职业禁止的前提和落脚点均在于职业,生活技能、特定行为以及特定活动均不属于职业


近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获得通过。为全面构建未成年人保护法网,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更要预防犯罪,通过限制犯罪人的执业资格而建立安全带,以降低未成年人再次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这种限制执业资格的措施,即为刑法第37条之一所增设的刑事职业禁止。刑事职业禁止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有效措施,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不过其适用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基本上还处于研究空白。有鉴于此,本文拟以刑事判决书为样本,对未成年人保护中刑事职业禁止的适用现状进行检视与反思。


笔者通过统计94个样本的裁判文书情况发现,刑事职业禁止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不足之处亦较为明显,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适用领域、裁判标准、禁业范围、禁业期限四个方面:


第一,适用领域较为狭窄。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而适用的刑事职业禁止,主要集中于教育行业。其中,犯罪之前从事教师职业的有59人,占半数以上,另有学校保安、保育员各6人,校长及其他负责人4人,校车驾驶员2人,校车安全员、幼儿园员工、学校宿管各1人,共计80人,占样本总量的85.11%,直观地反映出教育行业是预防职业再犯罪的重点领域。然而,实践中诸如游乐行业、医疗行业、家政服务业等同样与未成年人接触密切,也是犯罪多发领域,亟须关注。至于教育行业内部,主要集中于教师职业,相关负责人、宿管、校车驾驶员等虽有所涉及但数量偏少,有待于进一步重视;而学校食堂的工作人员、保洁人员等,尚处于适用空白。


第二,裁判标准不明确。在94个样本中,以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惩罚犯罪或者预防再犯罪作为适用标准的分别有13个、6个,其说理较为形式化、模版化;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或者将二者结合作为适用理由的分别有4个、10个、13个,属于直接套用刑法第37条之一的规定,欠缺实质性、针对性的内容;仅有20例样本进行了一定说理,但论证并不详实;还有28个样本未作出任何说理。由此可见,刑事职业禁止的裁判标准并不明确,容易产生恣意性,难以形成统一的适用规则。


第三,相关职业颇为混乱。满足刑事职业禁止适用条件者,法官可以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但如何圈定相关职业的范围,实践当中认识不一。以人数最多的教师职业为例,所对应的禁业范围多达24种,诸如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工作”“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教育类职业”“教育及相关工作等均列其中。而且,实践中容易将活动职业混同,禁止犯罪人从事特定活动而非特定职业。此外,相关职业不够细致、具体,倾向于采用相关活动”“相关工作等兜底性表述。


第四,从其规定不当虚置。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94名犯罪人涉及的职业中,至少对教师的执业资格存在特殊规定。根据教师法第14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这可以看作是终身禁业。但在94个样本中,有7人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相关职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而剩下的87个样本,判处三年、四年、五年禁业的分别有38人、12人、36人,另有1人为三年六个月,均处于三到五年之间,尚未出现其他规定中的特殊期限,从其规定条款被不当虚置。


为防止犯罪人重新利用职业之便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宜针对刑事职业禁止的适用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首先,要扩张刑事职业禁止的适用领域,严密编织未成年人保护法网。对此,刑事职业禁止的适用范围,需从教育行业出发,辐射到游乐行业、医疗行业、家政服务业等可以密切接触到未成年人的行业,诸如游乐场经营者、医生、保姆等职业,应作为重点防范对象,以堵塞当前职业预防的漏洞。在教育行业,也要扩容职业种类,凡是可以频繁接触到未成年人的职业,如食堂的厨师、保洁人员等,均应纳入适用范围。此外,除了直接执业者,还应加强执业管理人员的监督责任,包括各个行业、机构乃至国家监管机关的主管人员,在其渎职行为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可以判处刑事职业禁止,以提高其谨慎、勤勉的监管态度。


其次,要明确刑事职业禁止的裁判标准,形成统一的司法适用规则。判处刑事职业禁止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行为人罪前具有职业,此为职业禁止的适用基础;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此为职业禁止的法定前提;犯罪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此为职业禁止的罪刑限制;有禁止执业预防犯罪的必要性,此为职业禁止的根本要求。在裁判说理时,也应从这几个方面出发,尤其要注意执业危险性的判断,对此可结合行为人罪前、罪中、罪后的表现,全面评估其利用职业再犯罪的可能性。此外,刑事职业禁止的前提和落脚点均在于职业,生活技能、特定行为以及特定活动均不属于职业


再次,要确立相关职业判断思路,避免标准不明造成认定上的肆意性。对此,应遵循三个原则:其一,明确性原则。禁止职业必须具体、明确,有可操作性,只有在确实难以完全列举职业类型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兜底性语言,并且须列举具体职业以作示例。其二,有效性原则。禁止职业应以有效预防行为人职业再犯罪为目的,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特征、犯罪特点、行为类型等对禁业范围作针对性判断。其三,必要性原则。在能够实现职业预防的目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少地限制行为人的劳动权利,以最小侵害换取最大效益。具体思路上,应以同质同类职业作为中心标准,以预防职业再犯罪的目的性解释为导引,以社会民众的预测可能性来圈定最大范围。


最后,要激活从其规定条款,扩充禁业期限的选择范围。对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教师法以及其他规定中的职业禁止,可称为行政职业禁止,多表述为不能……”“不予注册等,属于一种消极的犯罪附随后果,不能直接排除刑事职业禁止的适用。其二,第3从其规定应以满足第1款条件为适用前提。基于此,如果根据其他规定中的职业禁止使得行为人不再具备从事特定职业的客观可能,则不满足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其不得宣告刑事职业禁止,而这些规定也不再属于第3款的援引范围;反之,则可以援引。以教师法为例,虽然满足一定条件者须终身禁业,但依据我国当前的从业环境、准入制度、外部监督等社会现实,行为人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情况下仍有接触教师职业的可能性,所以仍有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相关条文可以进入援引范围。其三,在满足第1款规定基本条件以及其他规定特别条件的情况下,需根据犯罪人的执业危险性选择相应的禁业期限,而非一律从其规定。总之,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案件情况,在必要时援引教师法等其他规定,扩充禁业期限的选择范围,以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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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辽宁省菁英律师人才,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专家委员会法律法务组专家,葫芦岛市党员示范岗,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葫芦岛市优秀律师等。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业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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