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免费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房地产|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网|葫芦岛律师事务所 - 咨询律师就上律师咨询网!
『葫芦岛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关注『陈思奇律师』微信
在线法律答疑
首页 资讯动态 十元律师 法律服务包 法律顾问服务 顾问团队 服务领域 委托须知 业务受理 企业智库 文书下载 联系我们
民商事
案件代理
婚姻家庭
案件代理
刑事辩护
案件代理
债权债务
案件代理
合同纠纷
案件代理
交通事故
案件代理
房产纠纷
案件代理
劳动纠纷
案件代理
公司法律
风险防控
政府顾问
法律服务
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推荐律师 律所简介 委托律师 委托须知
0429-7773338
15642958080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微信二维码
关注『律师咨询网』微信
每日精彩文章分享
 热点问题 更多>>
关于与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 未续签 之后被辞退
离职后的经济补偿金和奖金
代签购房合同
公司被吸收合并后注销,原公司人员未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协议子女全部归女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选择不续签,公司
公司是否可以在非协商自愿下随意调整
 资讯动态 更多>>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一周法律资讯(2024.2.27-
建议收藏!二手房交易避雷四大注意事
一周法律资讯(2023.11.6-
法律顾问系列5:企业裁员法律合规实
一周法律资讯(2023.8.28-
一周法律资讯(2023.7.31-
刑事案件立案量刑标准·2023最新
刑事案件立案量刑标准·2023最新
 资讯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咨询网资讯中心 > 资讯动态 > 民法典:填补空白完善侵权责任制度
民法典:填补空白完善侵权责任制度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20/10/14 来源:智慧普法平台 浏览量:452   收藏 | 打印 | 关闭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通过对侵权人侵权责任的追究,落实了对各类民事权利的保障。在侵权责任编10章、95个条文中,有8个条文为新增条文,有44个条文为现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基础上的实质性修订,其中许多修改内容对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都十分重要,推动我国侵权责任制度现代化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新增了有关侵权责任的重要制度

 

新增了自甘风险制度。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过去没有这一制度,文体活动的风险分配不明,发生意外后争议较多,导致实践中存在谨小慎微倾向,如一些学校不敢组织春游等户外活动,有的甚至连体育课都不敢正常开展。自甘风险制度的引入,能够纠正实践中的偏差,有利于社会生活回到正轨。当然,自甘风险原则的主要保护对象是没有明显过错的其他参加者,对于文体活动的组织者,民法典仍然明确了其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新增了自助行为制度。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自助行为制度引入后,国家机关的公力救济与民事主体的私力救济相结合,更有利于对民事权益的保护。为避免该制度被滥用,民法典同时明确,采取自助行为后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如果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新增了好意同乘制度。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即同意他人搭便车,属于帮助他人的善意行为,也不收取报酬。过去没有这一制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需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责任显得过重。现在引入这一规定,使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规则更加符合生活逻辑和日常情理。当然,即便是无偿允许他人搭乘,车主也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果驾驶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搭乘者损害的仍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界定了侵权责任关系中各方权利义务

 

明确了被侵权人的损失扩大避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被称为过失相抵,但只限于损害的发生,不包括损害的扩大。实践中,有的被侵权人为了索取更高的赔偿数额,放任损害结果扩大,导致不必要地加大侵权人责任。民法典第1173条将过失相抵原则适用范围修改为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使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双方的责任边界更加合理。

 

完善了委托监护情形下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与相关司法解释原来的规定相比,民法典作了两处修改:首先,删除了原来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即明确在委托监护情形下,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则上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其次,明确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修改了原来的连带责任。上述修改有利于灵活地处理纠纷,能够更好地平衡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的责任承担。

 

完善了职务侵权关系中的责任划分。民法典第1191条分两种情况对职务侵权关系进行了规定,第1款规定了用人单位责任承担,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相比,民法典增加了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规定;第2款规定了劳务派遣责任承担,即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比,民法典删去了劳务派遣单位补充责任补充二字。上述修改,总的说使得职务侵权关系中的责任划分更加合理,便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符合实际的处理。

 

完善了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分两种情况对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第1款界定了提供和接受劳务双方之间的责任,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2款界定了第三人与提供和接受劳务三方之间的责任,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总的看,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的责任有所增加,这有利于督促其为劳动者提供良好劳动条件及保护设施;而赋予接受劳务一方追偿权,则保障了个人劳务关系中风险及责任划分的公平公正。

 

加大了对权利被侵害者的保护力度

 

优化了人身侵权损失数额的确定标准。对于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的计算方式是损失优先,即首先按照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计算,如果损失额难以确定的,再按照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计算。民法典取消了这一顺序,修改为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这就能够更好地保障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

 

明确了侵害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特定物受到侵害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次民法典编纂在吸收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扩大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将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放宽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范围有所扩大。

 

加强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民法典第1226条将保密的范围从隐私增加到隐私和个人信息。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之规定,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这就大大拓展了权利保护范围。另外,对于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行为,民法典不再要求造成患者损害的这一结果条件,修改为只要存在泄露行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民法典第1185条、第1207条、第1232条等条文针对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规定了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就大大提高了侵权责任人的侵权成本,有利于加大对侵权责任人的制裁力度,更好地预防相关领域侵权行为的发生。

 

(作者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

 

来源:检察日报

———————————————————————————————————————————————


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菁英律师人才,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仲裁委仲裁员,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葫芦岛市实验中学法治副校长,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辽宁省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优秀律师。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辽宁葫芦岛律师咨询网网址:www.lsask.com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在此留言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 民法典:填补空白完善侵权责任制度
 【下一篇】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2024.3.25)
 相关内容: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2024.3.25)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2024.3.25)
 ·一周法律资讯(2024.2.27-2024.3.3)
 ·建议收藏!二手房交易避雷四大注意事项
 ·一周法律资讯(2023.11.6-2023.11.12)
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文档稿件,版权均属律师咨询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违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站未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电子文档均为转载稿;本网站转载之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文章来自:******”,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本网站登载的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和传统媒体以及专业人士原创作品。本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转载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免费的专业资讯,普及法律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公众。如果您认为本站的文章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联系站长,我们会立即删除相关文字,保证您的权利。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服务指南 | 业务受理 | 免责声明 | 免费咨询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法律顾问·法律咨询·知识产权-律师咨询网
律师咨询网 网址:www.lsask.com | 辽宁律师咨询网 | 葫芦岛律师咨询网 | 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09-2024律师咨询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搜索关键词:葫芦岛律师咨询网|葫芦岛律师|葫芦岛律师事务所|葫芦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本网站文字、图象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律师咨询网及作者本人。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免费法律咨询:15642958080 推广·合作:15142916006 邮箱:lsask@qq.com
咨询提示: 葫芦岛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微信公众帐号:lsaskwx 辽ICP备11014630号-1
关注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