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免费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房地产|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网|葫芦岛律师事务所 - 咨询律师就上律师咨询网!
『葫芦岛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关注『陈思奇律师』微信
在线法律答疑
首页 资讯动态 十元律师 法律服务包 法律顾问服务 顾问团队 服务领域 委托须知 业务受理 企业智库 文书下载 联系我们
民商事
案件代理
婚姻家庭
案件代理
刑事辩护
案件代理
债权债务
案件代理
合同纠纷
案件代理
交通事故
案件代理
房产纠纷
案件代理
劳动纠纷
案件代理
公司法律
风险防控
政府顾问
法律服务
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推荐律师 律所简介 委托律师 委托须知
0429-7773338
15642958080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微信二维码
关注『律师咨询网』微信
每日精彩文章分享
 热点问题 更多>>
关于与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 未续签 之后被辞退
离职后的经济补偿金和奖金
代签购房合同
公司被吸收合并后注销,原公司人员未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协议子女全部归女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选择不续签,公司
公司是否可以在非协商自愿下随意调整
 资讯动态 更多>>
畅森律师翡翠城社区普法 为妇女权益
陈思奇律师应邀为企业职工授课
2024葫芦岛失业金标准上调,关于
暑期兼职防骗!如何避免成为诈骗的下
刑事辩护常见问题解答(二)
陈思奇律师应邀为“白海豚爱心妈妈”
民事诉讼网上立案流程指引(以辽宁法
四月新规|购物、托育机构、征信……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资讯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咨询网资讯中心 > 资讯动态 > 建房过程中坠亡,谁该负责任
建房过程中坠亡,谁该负责任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20/7/8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量:500   收藏 | 打印 | 关闭

时间:2020624


地点: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情:宋某在为王某修建房屋过程中,在3楼吊水泥时,因安全钢绳出现问题坠地受伤,后经抢教无效死亡。宋某的四名亲属将建房户王某、泥水班组工头陈某、混凝土班组工头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2019年年底,王某为其在农村的二层楼房加盖第三、四层,将建房的泥水业务承包给了陈某。后经陈某介绍,由周某负责房屋的混凝土项目,周某雇佣了宋某负责开吊机、抬杠等工作。


202012日,为浇筑四楼楼顶,宋某在三楼操作吊机,将水泥从楼下吊上三楼灌注,由泥水师傅用棒头等工具压平。作业过程中,因安装吊机的钢绳断裂,致宋某从三楼摔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时,周某、陈某均不在现场。施工所用的吊机、搅拌机、铲车等工具由周某提供。施工当日,现场无防护网、安全绳等安全保障设备,吊机由宋某负责安装与操作,作业过程中其也未佩戴安全帽。


随后,王某、陈某、周某向宋某家人先行支付了12万元处理其死亡善后事宜,但未能就其他赔偿达成协议。于是,宋某的妻子、儿子、父母四人作为共同原告,将王某、陈某、周某起诉至玉环法院,要求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合计近120万元。


庭审现场


上午9时,法官敲响了法槌,原告宋某的妻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王某、陈某及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庭审。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总结了案件争议焦点,双方发表了各自主张。


宋某与三名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原告方认为,王某将房屋施工工程发包给没有安全施工资质的陈某,而陈某又将工程转包给周某,周某为施工雇佣死者宋某提供施工劳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三被告作为违法发包方、承包方和雇主,应当依法对原告诉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表示,因建房需要,其叫了陈某施工,陈某又叫了周某,受害人宋某系周某叫来,工资款系由其付给周某后,周某再付给班组的其他人员。王某认为其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陈某认为,三被告之间并不存在承包、分包关系。自己与王某系承揽关系,其承揽的是泥水项目,周某承揽的是混凝土项目,另外还有木工组,相互独立。受害人宋某从事的是第三被告周某项目组的工作。因此,其既不是宋某的雇主,也不存在违法承包转包的事实,不应承担责任。此外,自己将周某介绍给王某,完全是出于好意,并未收取任何好处费。为支持自身主张,陈某提供了一份结算单,载明泥水班组的每个工人工时及工资。结算单显示,作为泥水班组包工头的陈某未获任何利益。


被告周某认为,当时是陈某让其叫几个工友去协助浇筑混凝土,因此其和受害人宋某之间并非雇佣关系,而是工友关系,均向王某提供劳务,责任不应由其承担。


各方的过错程度及责任如何承担


原告方认为,陈某、周某并不具有施工资质,王某存在选任过错。其次,事故当日,现场无任何安全保障措施,三名被告未尽到注意义务,也未对现场的人员及设备予以管理,与被害人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王某和陈某认为,本案建房属于农村低层住房建设,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建设低层农村住房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并无资质要求,两人在此方面并无过错。


法院判决


三名被告还认为,本案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受害人宋某自身也存在过错,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不合理之处应当予以核减。


玉环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个人之间因劳务关系致人死亡的侵权责任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按照各方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一,虽然周某否认自己是受害人的雇主,但本案中混凝土浇筑的作业工具由周某提供,作业工人由周某叫来,工资也是由周某同发包人结算后分发给工人。此外,按其在庭审中自认,在第二次施工后,其从发包人处收取了2500元款项,分发给5名工人共计1400元,虽然其辩称剩余的1100元系工具费用,但从上述证据综合分析,可以认定其和施工人员之间形成了混凝土施工队伍的组织关系,其作为雇主接受死者等人提供的劳务,并支付报酬,双方成立雇佣关系。周某雇佣他人从事危险作业,既未具体落实安全措施,又未对现场的人员及设备予以管理,存在着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二,关于陈某的责任,原告主张陈某系总承包人,并将部分项目分包给死者,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从生活经验来看,农村建房中泥水项目和混凝土项目通常难以区分。并且,陈某、周某在相互介绍工作过程获取了便于承接业务等非现金的利益,按照利之所在,损之所归原则,陈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三,关于王某的责任。涉案工程系超过两层的农村新建房屋,其建筑活动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调整,由具有施工资质及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主体承建。王某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存在选任过错,在施工现场也没有尽到监管和保障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关于死者自身的过错。受害人本人具有丰富的开吊机技能和经验,应当具有安全防范意识,在高处作业没有佩戴安全头盔,与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具有因果关系。简易吊机钢绳断裂系发生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而吊机又系其安装、操作,其在作业过程中,未对自身的工作安全尽到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较大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事故的原因并平衡各方利益,确定死者自身承担35%的责任,被告王某承担15%的责任,陈某承担10%的责任,周某则承担4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蔡亚妮表示,农村建房,房主大多会找没有建筑资质的包工头进行施工,施工队伍可能缺乏安全生产意识、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和规范的作业流程管理,从而导致农村建房安全事故频发。农村建房施工队伍的包工头和施工人员之间用工形式松散,往往没有签订合同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事故发生后,包工头往往否认用工主体身份,辩称自己和受害人只是普通工友关系。因此,各方的法律关系不明确、索赔对象难以确定、事故责任认定困难常常成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希望借此案例唤起农村建房法律关系主体的安全意识及责任意识。


首先,提供劳务者要有自我保护意识,无论工期长短,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纠纷发生之后举证困难。其次,对于生产安全,各方都应当尽到合理的防范和注意义务。提供劳务者本身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合理使用工具,谨慎开展作业;包工头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劳动工具,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尤其要进行必要的现场指挥和监管;而房主在选任施工队伍的时候需要分辨其是否具有施工资质,如将高层建筑承包给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必然要承担选任过错及相应责任。最后,农村建房的业主和包工头可通过购买施工人员意外保险的方式合理防控风险。


作者:刘竹柯君 王经展

来源:人民法院报

———————————————————————————————————————————————


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菁英律师人才,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仲裁委仲裁员,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葫芦岛市实验中学法治副校长,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辽宁省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优秀律师。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辽宁葫芦岛律师咨询网网址:www.lsask.com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在此留言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 如何应对“云看房”中的法律风险
 【下一篇】 畅森律师翡翠城社区普法 为妇女权益保驾护航
 相关内容:
 ·畅森律师翡翠城社区普法 为妇女权益保驾护航
 ·陈思奇律师应邀为企业职工授课
 ·2024葫芦岛失业金标准上调,关于失业金的这些问题,你知道吗?
 ·暑期兼职防骗!如何避免成为诈骗的下个目标?
 ·刑事辩护常见问题解答(二)
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文档稿件,版权均属律师咨询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违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站未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电子文档均为转载稿;本网站转载之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文章来自:******”,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本网站登载的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和传统媒体以及专业人士原创作品。本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转载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免费的专业资讯,普及法律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公众。如果您认为本站的文章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联系站长,我们会立即删除相关文字,保证您的权利。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服务指南 | 业务受理 | 免责声明 | 免费咨询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法律顾问·法律咨询·知识产权-律师咨询网
律师咨询网 网址:www.lsask.com | 辽宁律师咨询网 | 葫芦岛律师咨询网 | 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09-2024律师咨询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搜索关键词:葫芦岛律师咨询网|葫芦岛律师|葫芦岛律师事务所|葫芦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本网站文字、图象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律师咨询网及作者本人。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免费法律咨询:15642958080 推广·合作:15142916006 邮箱:lsask@qq.com
咨询提示: 葫芦岛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微信公众帐号:lsaskwx 辽ICP备11014630号-1
关注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