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免费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房地产|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网|葫芦岛律师事务所 - 咨询律师就上律师咨询网!
『葫芦岛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关注『陈思奇律师』微信
在线法律答疑
首页 资讯动态 十元律师 法律服务包 法律顾问服务 顾问团队 服务领域 委托须知 业务受理 企业智库 文书下载 联系我们
民商事
案件代理
婚姻家庭
案件代理
刑事辩护
案件代理
债权债务
案件代理
合同纠纷
案件代理
交通事故
案件代理
房产纠纷
案件代理
劳动纠纷
案件代理
公司法律
风险防控
政府顾问
法律服务
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推荐律师 律所简介 委托律师 委托须知
0429-7773338
15642958080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微信二维码
关注『律师咨询网』微信
每日精彩文章分享
 热点问题 更多>>
关于与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 未续签 之后被辞退
离职后的经济补偿金和奖金
代签购房合同
公司被吸收合并后注销,原公司人员未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协议子女全部归女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选择不续签,公司
公司是否可以在非协商自愿下随意调整
 资讯动态 更多>>
四月新规|购物、托育机构、征信……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一周法律资讯(2024.2.27-
建议收藏!二手房交易避雷四大注意事
一周法律资讯(2023.11.6-
法律顾问系列5:企业裁员法律合规实
一周法律资讯(2023.8.28-
一周法律资讯(2023.7.31-
刑事案件立案量刑标准·2023最新
 资讯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咨询网资讯中心 > 资讯动态 > 父母资助,是赠与还是借款
父母资助,是赠与还是借款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20/7/1 来源:智慧普法平台 浏览量:439   收藏 | 打印 | 关闭

地点: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汤女士生前曾两次拿着父母工资卡到银行取款,共计取出111000元,用于偿还房贷及治病。几个月以后,汤女士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汤女士去世后,汤女士的父母向其女婿索要这笔钱,但遭到对方的拒绝,故两位老人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


案情回放


段先生与汤女士系夫妻关系,20006月登记结婚,2006年后生有一女。婚后二人生活虽不算富裕,但通过努力,也过上了有车有房的生活。


2013年以后,汤女士由于劳累等诸多原因,身体大不如以前,时常跑医院,并为此花了不少钱。20189月末,汤女士在下班的路上因交通事故被车辆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去世前,汤女士因急需用钱,先后两次向其父母汤某、杨某借钱。20182月,汤女士拿着母亲杨某工资卡到银行取款50000元,4个月后,汤女士又从父亲汤某的工资卡中取走61000元。


女儿去世一年后,两位老人发现女婿段先生结交了新女友。两位老人在今年年初通过网上立案,将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偿还其借款本金111000元。


庭审现场


该案是一起岳父母状告女婿索要借款的案件,起因是在女儿去世后,发现女婿找了新对象,岳父母由此认为这会对外孙女不利而引发的一起家庭纠纷。


该案起诉时在新冠疫情期间,为不让疫情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大庆高新区法院充分运行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依托信息化手段——移动微法院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庭审审判、在线执行等诉讼活动。


受理这起案件后,主审法官王文娇多次通过办公电话和手机微信视频等多种方式与当事人进行远程沟通,并进行了电话语音送达。因双方分歧较大,故未能达成最终调解协议。


在诉讼中,二原告向法庭提交了银行取款凭证、偿还房贷手续及汤女士住院病例及医疗票据等证据。


被告辩称:双方并无借款合同关系


段先生表示,自己对妻子取款并不知情,家里并不是特别贫困,夫妻俩都有工资保障。另外,二原告也无直接证据证实这笔钱被取走后是否用于被告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此外,妻子是否系帮助两名老人取款,把钱给了二原告,尚无定论,亦无法考究和证实。而且,从取款到现在,无论是妻子还是二原告,谁也没提过借款之事,且二原告也从未要求偿还,更无欠据凭证,因此双方并无合同关系。


段先生认为,即便妻子支取了款项,但是也经过了二原告的同意,作为妻子的父母,二原告把银行卡给妻子,属于父母经济帮助行为,这在当前社会属于普遍现象,是一种无偿的赠与行为,不应是一种借贷。综上所述,双方之间应是赠与,故应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赠与还是民间借贷?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经济帮助如何定性,即是属于理所当然的赠与,还是属于一种民间借贷?


关于焦点一: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二原告认为,借款关系并不要求双方之间必须存有书面的借款合同。由于双方系父母子女这一特殊关系,才未要求汤女士出具字据,这与当前习俗完全相吻合。汤女士从二原告账户上支取钱财后,如果给了二原告,被告应举出证据来证实,且客观事实上这笔钱用在了偿还被告的房贷和汤女士的药费上。


被告段先生则坚持认为,二原告拿不出借款凭证,只举出银行取款凭证、偿还房贷手续、汤女士住院病例及医疗票据等证据,这些证据并未形成证据链条,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偿还房贷和住院费用与妻子汤女士所取的两笔钱并无直接关系,因此这些钱系来自夫妻二人自有的钱;此外,银行取款凭证只能证明妻子取款,但无法证实钱的去向,极有可能是帮二原告取款。综上所述,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


关于焦点二:父母给予子女经济帮助的性质问题。原告认为,女儿出嫁,与被告结为夫妻后,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其就没有法定义务给付女儿钱财。之所以给付,完全是由于女儿身体不佳且经济紧张,为了帮助女儿,才将银行卡交给汤女士,帮助其度过艰难。可怜天下父母心,谁都会可怜自己的孩子,这属于再正常不过的现象,但这并不代表给孩子的钱就属于赠与行为,因为二原告没有法定义务给付已成家子女钱财。


被告段先生则认为,银行取款凭证签字虽系妻子所签,但这证明不了钱的去向。即使钱被妻子所用,但这属于父母对其子女的经济帮助,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属于无偿的赠与,且钱属于种类物,赠与行为在取款时就已完成了交付,不存在撤销的条件,故应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在充分听取诉辩双方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后,法院认为二原告与其女儿汤女士虽无书面借据,但双方系父母子女关系,发生两次借款数额都不大,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而未书写欠据。这种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且较为普遍,并且二原告已向法庭提交其与汤女士借贷关系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实二原告与汤女士存在借款关系。对于被告关于二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资金流向的抗辩,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此举证责任应为被告,因其无相关证据予以反驳,且经查证,住房贷款及住院治疗费用确系汤女士所支付,故对该抗辩不予采纳,因此二原告与汤女士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此对于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对被告关于涉案款项系二原告给付其女儿汤女士的经济帮助,属于无偿赠与行为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双方对借款利息、还款期限均未作出约定,故本案借款应为无息借款,且可随时要求履行。因借款发生在汤女士与被告段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偿还房贷及治病,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借款人汤女士已故,因此被告段先生应承担还款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段先生偿还二原告借款本金111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王文娇表示,父母给予成年子女的经济帮助,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且多数并未明确是借款还是赠与。也正因为如此,往往被很多人理解为父母的经济帮助,属于理所当然,是父母对子女应尽义务的延伸。然而,我国法律对此已作出明确的规定,即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对于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则没有抚养的法定义务。


父母对其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是否资助成年子女由其自由决定,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干涉。给予子女的经济帮助,除父母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外,均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不能视为当然的赠与,否则,无疑是在社会上鼓励啃老行为,这与当前主流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因此,成年子女要求父母继续为其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法律对此亦是不支持的。所以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经济帮助,双方成立的应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非无偿的赠与法律关系,故本案段先生应当偿还上述借款本金。


来源:人民法院报

———————————————————————————————————————————————


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菁英律师人才,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仲裁委仲裁员,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葫芦岛市实验中学法治副校长,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辽宁省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优秀律师。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辽宁葫芦岛律师咨询网网址:www.lsask.com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在此留言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应受刑法保护
 【下一篇】 四月新规|购物、托育机构、征信……新的一月这些改变在我们身边
 相关内容:
 ·四月新规|购物、托育机构、征信……新的一月这些改变在我们身边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2024.3.25)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2024.3.25)
 ·一周法律资讯(2024.2.27-2024.3.3)
 ·建议收藏!二手房交易避雷四大注意事项
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文档稿件,版权均属律师咨询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违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站未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电子文档均为转载稿;本网站转载之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文章来自:******”,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本网站登载的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和传统媒体以及专业人士原创作品。本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转载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免费的专业资讯,普及法律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公众。如果您认为本站的文章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联系站长,我们会立即删除相关文字,保证您的权利。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服务指南 | 业务受理 | 免责声明 | 免费咨询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法律顾问·法律咨询·知识产权-律师咨询网
律师咨询网 网址:www.lsask.com | 辽宁律师咨询网 | 葫芦岛律师咨询网 | 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09-2024律师咨询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搜索关键词:葫芦岛律师咨询网|葫芦岛律师|葫芦岛律师事务所|葫芦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本网站文字、图象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律师咨询网及作者本人。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免费法律咨询:15642958080 推广·合作:15142916006 邮箱:lsask@qq.com
咨询提示: 葫芦岛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微信公众帐号:lsaskwx 辽ICP备11014630号-1
关注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