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经济生活中的一项基本规则,欠债还钱可谓天经地义。但是,规则之外也有例外。在一些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为了防止过度负债的个人债务人陷入绝境,让诚实的债务人获得经济再生,个人破产制度应运而生,为化解个人债务问题提供了一种制度化途径。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根据该意见稿,在深圳居住且参加社保连续满3年的个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债务人未来有可预期收入的,可以进行破产重整。在我国尚不存在个人破产制度相关法律的当下,深圳个人破产立法可谓走在了全国前列。
破产法被称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我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为推动“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促进“困境企业”再生、优化资源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个人破产立法一直付之阙如,导致破产法只能“一条腿走路”。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导致市场经济中大量“单干”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一些创业、经营失败的个人背上巨额债务,间接催生了地下钱庄、高利贷、暴力催收等灰色行业。山穷水尽的债务人可能会选择当“老赖”或“跑路”,更有甚者会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因此,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有助于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也能够防止过度负债的个人陷入绝境,降低因疾病、犯罪和失业产生的社会成本。同时,个人破产制度通过对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让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债务人的剩余财产,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促使金融机构完善信贷评估和风险防控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当诚实的债务人通过个人奋斗获得经济再生时,受益的将是整个社会。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设已经驶入快车道。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破产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当前,有关部门正在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工作,浙江温州等地也已经开始了个人破产方面的司法实践。
不过,人们难免会担忧,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让“老赖”逍遥法外,通过假破产来真逃债?我们看到,深圳在征求意见稿中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压缩“老赖”钻空子的空间,如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设置较长的免责考察期,追究破产欺诈行为债务人的法律责任,对破产债务人实行限制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限制。可以说,破产免责的债务人并不会“无债一身轻”。
让诚信的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根本宗旨。而这,又需要不断完善诚信社会的体制架构,并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来倒逼信用机制建设。同时,立法也要更加注重倾听民意,让个人破产制度与本土经验和民众的社会心理相符合。比如,生活消费欠债适不适用于个人破产就值得仔细研判。防止好经被念歪,这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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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菁英律师人才,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仲裁委仲裁员,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葫芦岛市实验中学法治副校长,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辽宁省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优秀律师。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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