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在广西的苏女士丢失身份证后,与男友去民政局登记结婚时,却发现自己在河北省唐县“被结婚”后又“被离婚”。此后,她多次申请撤销记录无果,无奈之下,遂将唐县民政局诉至法院,但被法院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在被媒体报道后的第二天,苏女士通过广西当地民政部门查询,发现她被冒用身份产生的结婚登记记录和离婚登记记录均已被撤销。
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舆论倒逼解决“被现象”的事件,虽然结局圆满,但其中的过程未免尴尬。苏女士在发现自己“被结婚”以后,试图通过各种手段来撤销结婚、离婚记录,这其中也包括我们极力推崇的法律手段,但都因为各种原因而没能如愿,倒是媒体的介入成了解决问题的一剂猛药,这无论如何都不是正常现象。
这些年,因为当事人身份证丢失而导致的“被结婚”“被法人”事件频繁见诸媒体,以致都成了一种“被现象”。这些事件的一个共同特点是“被”容易而撤销难,当事人往往穷尽各种途径、耗费数年时间也难以撤销不属于自己的登记行为,最后陷入绝境。究竟为什么在被登记之后就不能撤销了?相信行政登记机关总会有自己的一套自洽理由,这些理由就像一道道不可逾越的铜墙铁壁,挡住了当事人寻求解决问题的出路。但是一旦媒体介入,引发舆论关注后,这些所谓的铜墙铁壁又会自动消失于无形,我们不知道这种“被现象”到底是不能解决,还是一些行政登记机关怠于去解决。
事实上,作为身份证的主要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已注意到“被现象”问题,并正在研究通过技术升级弥补身份证使用过程中的漏洞,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通过技术手段一定能够解决身份证冒用、滥用的问题。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减少增量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面,消除存量同样重要。对已经存在的“被结婚”“被法人”情况当事人该如何去破解呢?事实上,从某种程度上讲,消除存量比减少增量更能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毕竟在这个问题上,当事人是没有错误的,由他们来承担行政登记机关的失误不公平。
从这个角度讲,无论是行政登记机关,还是公安机关抑或是司法机关都有责任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给“被现象”一个解决的路径,不能让当事人陷入“死胡同”“死循环”,更不能让舆论倒逼成为常态。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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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菁英律师人才,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仲裁委仲裁员,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葫芦岛市实验中学法治副校长,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辽宁省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优秀律师。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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