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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作为名义出借人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20/6/4 来源:智慧普法平台 浏览量:496   收藏 | 打印 | 关闭

【基本案情】


秦某与魏某系发小关系。魏某为某公司的股东,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秦某借款,并表示某公司可以提供担保。因秦某身份敏感,不愿以自己名义借款给他人,遂提出以母亲李某名义借款给魏某。为此,秦某让其母亲李某在银行新办理一张银行卡交付秦某管理,秦某遂将出借的款项转至母亲李某新办的银行卡,秦某亲自操作,陆续通过母亲李某的银行卡将借款转账至魏某账户。为此,魏某先后出具了两张借条并交付秦某,分别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160万元、85万元,月息1分,借款期限1年。魏某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某公司在担保人处盖章确认。因魏某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魏某返还借款本金,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魏某提出抗辩,表示李某仅仅是名义出借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


【分歧】


本案中,秦某以母亲李某的名义借款给魏某,在借款人魏某逾期时,母亲李某作为名义出借人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对此,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母亲李某的原告主体资格适格。魏某出具的两张借条分别载明向李某借款160万元和85万元的的事实,李某系借条上的债权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魏某应按借条载明的债权人,即李某返还借款本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母亲李某的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李某和魏某不具备的事实,不存在的合意,借款的来源、银行卡的管理、借款的支付、利息的计算等均由秦某负责,李某并未实际参与双方的借贷关系。因此,李某不是实际出借人,不具有债权人主体资格,被告魏某提出的李某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的抗辩意见成立。


【管析】


民间借贷一般是指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因此,民间借贷有两个必备要件缺一不可:一是具有民间借贷的合意;二是存在款项的交付。只有存在的合意,具备的事实,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借贷法律关系。


具体在本案中,母亲李某作为名义出借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因如下:


首先,双方不存在的合意。经查,秦某与魏某系发小关系。因秦某身份敏感,不愿以自己名义借款给他人,遂提出以母亲李某名义借款给魏某。因此,秦某与魏某就以母亲李某名义作为出借人达成了合意,并就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而母亲李某只在借条上出现过,仅仅借用了李某的名义作为出借人而已。李某与魏某之间素不蒙面,也没有就借贷行为达成一致,双方不存在的合意。


其次,双方不具备的事实。经查,秦某让其母亲李某在银行新办理一张银行卡交付秦某管理,秦某遂将出借的款项转至母亲李某新办的银行卡,秦某亲自操作,陆续通过母亲李某的银行卡将借款转账至魏某账户。因此,从资金往来看,所有资金往来均发生在秦某和魏某之间,魏某出具的两张借条亦交付给秦某本人。因此,母亲李某与魏某之间并无的事实,女儿秦某才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出借人,有权作为债权人向魏某主张返还借款本息。


综上,鉴于李某和魏某不具备的事实,不存在的合意,因而李某和魏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最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李某不是实际出借人,不具有债权人主体资格,被告魏某提出的李某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的抗辩意见成立,应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作者单位系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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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菁英律师人才,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仲裁委仲裁员,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葫芦岛市实验中学法治副校长,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辽宁省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优秀律师。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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