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需要替前任还花呗吗?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亮点之一,是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作出了“共债共签”等更详细的规定。
“共债共签”来自2018年最高院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意味着,一份债务要成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否则必须经由夫妻双方一致同意。
这样的规定看似理所当然,实则经历过多次修改打磨。我国现行《婚姻法》颁布于2001年,仅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什么是“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借款开办公司可否包括在生活范畴内?如果经营公司挣来的钱被用于家庭开销,又该如何认定?
为此,最高院在2003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合同订立时即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第三人明知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
然而,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却要求不知情的一方对债务负责,尤其是不知情方通常都没有从中获益,这明显有失公平。2017年,最高院公布对《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补上了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合谋虚构债务、夫妻一方为从事赌博和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借债两个最为明显的“漏洞”,但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所以,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在2018年《解释》得到实践中的正面反馈后,吸纳其中的“共债共签”原则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规定,是立法领域的一次显著进步。
首先,这些内容起到了平衡《解释(二)》的作用,弥补了立法缺陷。后者主要保护的是债权人经济利益,尽可能保证债务得到清偿,“共债共签”则维护了此前被忽视的婚姻关系中另一方利益,使各方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共债共签”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突出了立法精神。夫妻共同财产既然为二人共有,按理也应由二人共同支配。仅由其中一方决定如何管理,给另一方带来的不仅包括因处置不合理给财产造成的损失,即使最终获利,其支配自身财产的权利也在事实上受到损害。
此外,“共债共签”可以推动婚姻制度的发展完善。从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到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内涵,这些改变并不会割裂亲密关系,反而可以促使夫妻之间鼓励双方以平等的身份地位相处,先沟通后决策,而非一方掌握绝对的话语权,另一方只能无条件依附。这正是现代婚姻关系的发展方向。
因此,在过去两年较为成功的实践基础上,将“共债共签”原则等内容纳入民法典,使其成为被法律正式认可的纠纷解决和案件审理的准则,作用与意义不可谓不大。同时,“为家庭日常生活”“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等用语或可在此次民法典审议过程中得到进一步明确。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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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菁英律师人才,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仲裁委仲裁员,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葫芦岛市实验中学法治副校长,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辽宁省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优秀律师。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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