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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不能私自相赠(以案说法)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20/2/28 来源:法治—人民网 浏览量:424   收藏 | 打印 | 关闭

【案情】李某与前妻育有两子,李甲和李乙,并有一孙子小海。李某与张某再婚时,双方婚前子女都已成年,所以均未与对方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婚后,李某和张某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不久,该房被李某以赠与的形式过户到孙子小海名下,但仍由张某居住使用。李某去世后,张某才知房子已经过户。


小海称,此事李甲、李乙都知情并且同意。张某则认为,房子是她和李某的婚内共同财产,这一赠与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利益,于是以小海为被告,以李甲、李乙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房屋的赠与合同无效。


【说法】法官认为,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效力应首先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当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时,如果不能取得完全所有权,或者得不到其他权利人的追认,那么处分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无效,赠与合同也应如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当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到本案,涉案房屋是李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处分共有不动产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李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赠与小海,事后也没有得到张某的追认,因此就涉案房屋形成的赠与合同无效。


法官提示,在日常生活中,父母赠与子女房屋等重大价值财产的行为比较普遍,但要减少日后引发法律纠纷的风险,除了需要有赠与人、受赠人意思表示的合意,完成赠与财产的交付和登记外,更要确保自己对所赠与的标的物具有完全处分权,或征得了共有权人同意、认可或追认。否则,很可能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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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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