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期间,疫情影响了生活很多方面,包括一些家事问题。在疫情严峻的情况下,家事问题遇到了许多新的挑战,现就疫情期间家庭中常见的婚姻家事类法律问题进行整理并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今天主要分享三个问题:
一、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不能办理婚姻登记业务,对准夫妻有何影响?

答:我国《婚姻法》第八条:“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从该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履行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程序,夫妻关系才能正式确立,受法律保护。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准夫妻无法按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即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不能被认定为合法夫妻关系,此时准夫妻的关系仍应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期间涉及的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抚养以及债务承担,也应按照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进行处理。
二、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不能办理离婚登记,对想要离婚的夫妻双方有何影响?

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从该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因疫情影响没有去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双方,仍为夫妻关系,仍应互相承担夫妻义务,即便两地分居,在未办理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前,仍互有义务。因延后办理离婚登记,涉及婚姻状态、财产分割以及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均无法得到及时解决。建议,男女双方可先自行协商,拟写离婚协议书,在民政部门恢复工作时,携带拟好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前往办理。但需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离婚协议书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才生效,如果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则不生效。
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是否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
答:目前法律没有规定,不能认定其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婚姻无效情形。但《婚姻法》并没有明确列举“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情形。
实践中,可依据《母婴保健法》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规定确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情形,且具体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最终还需由医学进行鉴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因此,拟结婚的患者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属于“暂缓结婚”的情形,可在治愈后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或是已婚者患有该疾病的,按照要求进行专业隔离直至治愈即可,不会影响到其婚姻的效力。
【陈律小贴士】: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疫情当前,衷心希望每一个家庭都能够团结一心、共度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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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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