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免费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房地产|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网|葫芦岛律师事务所 - 咨询律师就上律师咨询网!
『葫芦岛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关注『陈思奇律师』微信
在线法律答疑
首页 资讯动态 十元律师 法律服务包 法律顾问服务 顾问团队 服务领域 委托须知 业务受理 企业智库 文书下载 联系我们
民商事
案件代理
婚姻家庭
案件代理
刑事辩护
案件代理
债权债务
案件代理
合同纠纷
案件代理
交通事故
案件代理
房产纠纷
案件代理
劳动纠纷
案件代理
公司法律
风险防控
政府顾问
法律服务
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推荐律师 律所简介 委托律师 委托须知
0429-7773338
15642958080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微信二维码
关注『律师咨询网』微信
每日精彩文章分享
 热点问题 更多>>
关于与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 未续签 之后被辞退
离职后的经济补偿金和奖金
代签购房合同
公司被吸收合并后注销,原公司人员未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协议子女全部归女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选择不续签,公司
公司是否可以在非协商自愿下随意调整
 资讯动态 更多>>
畅森律师翡翠城社区普法 为妇女权益
陈思奇律师应邀为企业职工授课
2024葫芦岛失业金标准上调,关于
暑期兼职防骗!如何避免成为诈骗的下
刑事辩护常见问题解答(二)
陈思奇律师应邀为“白海豚爱心妈妈”
民事诉讼网上立案流程指引(以辽宁法
四月新规|购物、托育机构、征信……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资讯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咨询网资讯中心 > 资讯动态 > 疫情防控,也是一次法治大考
疫情防控,也是一次法治大考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20/2/6 来源:法制网 浏览量:305   收藏 | 打印 | 关闭


依法防控疫情疫情检验法治

 

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首先适用的是公共卫生专业防治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其次是应急方面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此外,还会适用一些相关性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


需要说明的是,有关行政机关和医疗防控机构在这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战中所采取的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该法第3条第2款规定: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如何被依法列入传染病防治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把所防治的传染病范围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由于武汉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属于一种新型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并没有将它列入所防治的传染病范围之内。但是第3条第5款明文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今年1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自此,将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工作纳入了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法治轨道。


在当下的应急状态中各级政府的防治手段有哪些


1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应急响应,就表明有关政府依法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应急状态作出了确认,这为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提供了合法依据。


政府启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后,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政府和医疗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有关防治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有关政府可以视疫情严重程度采取有关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决定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还规定,当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的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除政府部门外,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有权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由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针对甲类传染病的防治措施一概适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工作。


公民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治战中的义务和权利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不只是政府部门和医疗机构的事,我们每一位公民都有参与和配合的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要服从隔离治疗和隔离预防。当事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第2款还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当然,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但是,行政复议和诉讼都不应当停止有关管理措施的执行。


有关疫情和防治的信息应当公开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中,有关疫情和防治的信息公开是极为重要的。


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都明文确立了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在平常,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有关法律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治战为我国现行法律和理论提出新课题


法律不是圣人制定的,任何立法都将在实践中得到完善。这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防治战,使我们现行应急法律和理论得到了一次检验。事实证明,我国现行的应急法律和体制总体上是有效的,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正视和研究:


一是现行法律对传染病的分类与措施的对应关系设置得不科学。传染病防治法把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并对应地设置了防治措施,特别是规定针对甲类传染病的措施并不适用于乙类和丙类。这就出现了这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一方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定级为乙类传染病,另一方面又宣布对它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一不得已的变通,正是为了临时弥补立法上的缺陷。建议修改传染病防治法,修正传染病分类与措施之间的对应关系,扩大某些预防、控制措施的普适性。


二是现行法律对政府部门如何确认和宣布应急状态的程序和形式规定得不够明确。虽然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县级以上政府如何应对突发事件作了分工,但在关键时刻应当通过什么程序并以什么形式(如《决定》《通告》或其他形式)对社会宣布未作规定,致使在政府不断发布的各种文件中,人们很难判断哪个文件属于针对进入某种应急状态的宣布。


三是现行法律对政府部门如何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规定不够具体。虽然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都规定了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并特别规定当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但对于落实这项工作的标准和程序未作具体规定:1.几例以上才算是传染病暴发、流行2.确定传染病暴发、流行后,必须在几天内公布疫情?3.公布疫情的频率如何把握?一天公布一次还是每周公布一次?4.在什么载体上公布,政府公报、政府报纸还是官方网站?由于上述问题不够明确,就可能为地方政府瞒报、延报提供了空间。


四是配套立法需要修改。已有专家建议,应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我国虽然已有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但在禁止和限制食用野生动物方面,没有直接规定,存在明显不足。通过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及时弥补上述空隙,已显得越来越必要。(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


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辽宁葫芦岛律师咨询网网址:www.lsask.com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在此留言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2019年12月28日第十
 【下一篇】 畅森律师翡翠城社区普法 为妇女权益保驾护航
 相关内容:
 ·畅森律师翡翠城社区普法 为妇女权益保驾护航
 ·陈思奇律师应邀为企业职工授课
 ·2024葫芦岛失业金标准上调,关于失业金的这些问题,你知道吗?
 ·暑期兼职防骗!如何避免成为诈骗的下个目标?
 ·刑事辩护常见问题解答(二)
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文档稿件,版权均属律师咨询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违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站未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电子文档均为转载稿;本网站转载之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文章来自:******”,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本网站登载的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和传统媒体以及专业人士原创作品。本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转载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免费的专业资讯,普及法律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公众。如果您认为本站的文章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联系站长,我们会立即删除相关文字,保证您的权利。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服务指南 | 业务受理 | 免责声明 | 免费咨询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法律顾问·法律咨询·知识产权-律师咨询网
律师咨询网 网址:www.lsask.com | 辽宁律师咨询网 | 葫芦岛律师咨询网 | 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09-2024律师咨询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搜索关键词:葫芦岛律师咨询网|葫芦岛律师|葫芦岛律师事务所|葫芦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本网站文字、图象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律师咨询网及作者本人。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免费法律咨询:15642958080 推广·合作:15142916006 邮箱:lsask@qq.com
咨询提示: 葫芦岛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微信公众帐号:lsaskwx 辽ICP备11014630号-1
关注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