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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说谎,后果很严重!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20/1/17 来源:智慧普法平台 浏览量:381   收藏 | 打印 | 关闭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在法院多次明确告知不得作虚假陈述的情形下,对案件的关键事实仍坚持作虚假陈述,并提供已经作废的账目作为证据,试图混淆事实。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王某开出了10万元诚信“罚单”,让他为自己在法庭上的说谎付出了代价。


20137月,王某借给张某夫妇200万元,张某夫妇出具了借条。后王某以张某夫妇未能还款为由,向如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本息。诉讼中,张某夫妇提供与王某签订的《租赁经营还款合同》一份,陈述多年以来二人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某宾馆租给王某,该宾馆的经营收益已经足以抵销借款及利息。但王某则辩称,该合同处理的是双方之间的一笔400万元债务,与本案无关。


因王某坚持认为合同中所涉400万元债务是一笔独立的债务,如东法院要求其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举证。随后,王某举证了张某夫妇出具的多张欠条及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后经张某夫妇质证,法院认定上述证据系以往借款中已经结清并作废的账目。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张某夫妇出借200万元属实,但张某夫妇提供的《租赁经营还款合同》可说明,双方已协商用宾馆经营收益来抵销借款本息。王某坚持主张合同是张某夫妇用来偿还其他债务,并提供在以往交易中已经结清并作废的账目作为证据,存在虚假诉讼嫌疑。


随着法庭深入的调查以及张某夫妇的进一步举证,法院认定王某存在虚增债务金额,以达到长期霸占经营张某夫妇名下所有的该宾馆、侵占对方财产目的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遂裁定驳回王某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王某不服该裁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其在上诉状及二审庭审中承认,因心情紧张及法律意识淡薄,其就借款及宾馆租赁问题在法庭上没有如实陈述,该合同所涉400万元债务的确不存在,并认可宾馆经营收益抵扣案涉借款本息的事实。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陈述属于证据类型之一,在一审法院要求王某本人到庭,并明确告知不得作虚假陈述,如经查实存在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将依法进行民事制裁的情形下,王某仍然对相关事实未作如实陈述。王某的虚假陈述行为违背诉讼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妨害司法秩序,依法应予惩戒。经院长决定,遂对王某罚款10万元。


王某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江苏高院驳回申请后,王某主动缴纳了全部罚款。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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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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