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免费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房地产|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网|葫芦岛律师事务所 - 咨询律师就上律师咨询网!
『葫芦岛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关注『陈思奇律师』微信
在线法律答疑
首页 资讯动态 十元律师 法律服务包 法律顾问服务 顾问团队 服务领域 委托须知 业务受理 企业智库 文书下载 联系我们
民商事
案件代理
婚姻家庭
案件代理
刑事辩护
案件代理
债权债务
案件代理
合同纠纷
案件代理
交通事故
案件代理
房产纠纷
案件代理
劳动纠纷
案件代理
公司法律
风险防控
政府顾问
法律服务
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推荐律师 律所简介 委托律师 委托须知
0429-7773338
15642958080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微信二维码
关注『律师咨询网』微信
每日精彩文章分享
 热点问题 更多>>
关于与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 未续签 之后被辞退
离职后的经济补偿金和奖金
代签购房合同
公司被吸收合并后注销,原公司人员未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协议子女全部归女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选择不续签,公司
公司是否可以在非协商自愿下随意调整
 资讯动态 更多>>
四月新规|购物、托育机构、征信……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一周法律资讯(2024.2.27-
建议收藏!二手房交易避雷四大注意事
一周法律资讯(2023.11.6-
法律顾问系列5:企业裁员法律合规实
一周法律资讯(2023.8.28-
一周法律资讯(2023.7.31-
刑事案件立案量刑标准·2023最新
 资讯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咨询网资讯中心 > 资讯动态 > 重庆审结一涉房屋买卖租赁系列侵权纠纷案
重庆审结一涉房屋买卖租赁系列侵权纠纷案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9/12/12 来源:智慧普法平台 浏览量:295   收藏 | 打印 | 关闭

人民法院报讯 “买卖不破租赁”是房屋买卖中一条重要的法律规范。但在重庆市渝北区,房屋买方吴女士因听信卖方程先生言辞,单方面对尚有租约的房屋破门入室,强行装修,引发了纠纷,吴女士和该房屋的承租人温女士分别向法院提起多起诉讼。日前,随着最后一起二审案件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一系列的侵权纠纷案件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


20178月,程先生与吴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一套住宅以23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吴女士,卖方收到购房款3日内交房。程先生告知吴女士,该房屋已于20172月出租给温女士,租期为三年。双方口头约定吴女士半年后接房。当年921日,吴女士缴齐购房款,程先生将房屋过户给吴女士。


但是,承租房屋的温女士明确表示希望继续执行租约,不愿腾房。20182月,吴女士致函程先生,表示希望在当年31日接房,并要求程先生将房屋收回后再行交付。程先生遂告知吴女士其将于31日正式通知温女士处理个人物品,之后吴女士可以直接雇请装修队破门进行装修,如果温女士有异议可以对程先生提起诉讼。228日,程先生委托律师对温女士发出律师函,以温女士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温女士则于314日亦委托律师向程先生发出律师函,驳斥了程先生的说法并要求继续履行租约。正在双方你来我往之际,329日,吴女士对诉争房屋强行换锁,破坏室内原装修,并开始自行装修房屋。


201859日,温女士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程先生和吴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二被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判令吴女士向温女士支付违约金10896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吴女士向温女士支付了违约金6万元。随后,吴女士于2019227日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就自己向温女士支付的违约金向程先生求偿。渝北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吴女士的诉求,吴女士不服,上诉至重庆一中院。


重庆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女士与被告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虽未表明诉争房屋系带租约出售,但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程先生已将房屋租赁之事告知了吴女士,原告仍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18921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此后吴女士即成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因程先生与温女士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未到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只是出租人变更为吴女士。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自主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其与温女士之间的租赁合同,理应自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2018427日,吴女士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程先生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在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程先生支付了违约金3.6万余元。2019226日,吴女士再次向渝北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程先生将温女士20189月后支付的租金转交给自己。在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程先生向吴女士支付了租金2.4万元。


据此,法院对该案二审宣判,驳回吴女士的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后,设定在该房屋上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仍然延续,房屋买受人与承租人之间无须另订立租赁合同,而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当然地与承租人产生了租赁合同关系,成为一个新的出租人,受该租赁合同的约束。故在本案中,诉争房屋自房屋过户后的租金收入均应支付给吴女士,相应地吴女士也必须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来源:人民法院报

———————————————————————————————————————————————

陈思奇律师


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辽宁葫芦岛律师咨询网网址:www.lsask.com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在此留言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 广东一职工被判赔偿单位违约金16万
 【下一篇】 四月新规|购物、托育机构、征信……新的一月这些改变在我们身边
 相关内容:
 ·四月新规|购物、托育机构、征信……新的一月这些改变在我们身边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2024.3.25)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2024.3.25)
 ·一周法律资讯(2024.2.27-2024.3.3)
 ·建议收藏!二手房交易避雷四大注意事项
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文档稿件,版权均属律师咨询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违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站未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电子文档均为转载稿;本网站转载之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文章来自:******”,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本网站登载的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和传统媒体以及专业人士原创作品。本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转载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免费的专业资讯,普及法律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公众。如果您认为本站的文章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联系站长,我们会立即删除相关文字,保证您的权利。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服务指南 | 业务受理 | 免责声明 | 免费咨询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法律顾问·法律咨询·知识产权-律师咨询网
律师咨询网 网址:www.lsask.com | 辽宁律师咨询网 | 葫芦岛律师咨询网 | 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09-2024律师咨询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搜索关键词:葫芦岛律师咨询网|葫芦岛律师|葫芦岛律师事务所|葫芦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本网站文字、图象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律师咨询网及作者本人。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免费法律咨询:15642958080 推广·合作:15142916006 邮箱:lsask@qq.com
咨询提示: 葫芦岛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微信公众帐号:lsaskwx 辽ICP备11014630号-1
关注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