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是朋友关系。王某多次向张某借钱,张某碍于面子,在一次醉酒后,张某便把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动态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重要信息透露给了王某,结果王某利用其手机办理了银行贷款。因为欠债不还,银行把张某告到法庭,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审理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某银行要求张某偿还贷款本息10万余元,而张某辩称,其从未向银行贷款,未与银行签订过贷款合同,对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中关于本金、期限、年利率、逾期利息等条款都不知情。该笔贷款系其吃饭醉酒后,案外人王某从其身上找到身份证、银行卡,并用人脸识别功能打开他的手机后,由王某通过他的手机办理,后款项也由王某使用。
法院审理中发现,张某是通过某银行的手机银行申请了个人消费贷款10万元,双方在线确认了贷款合同,合同中就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张某作为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必须操作的前置流程有下载银行的手机App、输入签约手机号、输入动态密码、填写申请人信息等,其中填写申请人信息时必须填写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之后还要绑定放款/还款卡号。贷款申请过程中还需输入发送至签约手机号的验证码、动态密码,并且会收到短信提示。以上申请贷款的流程无法在短时间内完成,而且贷款的申请、审核至最后放款也有时间差,实际拿到款项至少需要两天的时间。
经询问,张某承认其与案外人王某以前就认识,是他答应了王某的要求,并逐步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动态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重要信息告诉了王某。但张某坚持认为该笔贷款应该由贷款的实际使用人王某来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设定的电子银行贷款流程符合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依据张某账户指令对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后,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银行是经客户有效验证确认后实施交易行为,在交易过程中尽到了交易安全保障义务。故判决张某向银行偿还欠款10万余元。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当前,大数据及智能化技术被广泛应用到银行的各项业务当中,电子银行业务越来越普及,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捷,而电子银行业务中提供的是离柜服务,银行只需根据相对方在交易行为中所提供的电子信息来识别并确认客户身份,即银行确认客户各项业务指令的方式实为签约手机号、银行卡号、动态密码及短信验证码等私密信息,此时个人信息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虽然,各银行都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积极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但是银行不可能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监控,所以信息安全中自身防范最关键,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警戒的意识,保护好个人的重要私密信息。如果因个人失误泄露了私密信息,导致不良后果发生,银行是不会为个人行为买单的。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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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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