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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驾车致人死亡区分地域依法定罪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9/11/11 来源:法治—人民网 浏览量:402   收藏 | 打印 | 关闭

在校园、小区等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驾车致人死亡的,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认定?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卢某在校内驾车致人死亡案,卢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4241655,卢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从永定区坎市镇坎市中学正门驶入校区后,因车速较快,在校内左转弯上坡路段与对向驶来的由黄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黄某,造成黄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卢某拨打电话向龙岩市公安局坎市派出所报警,并在现场等候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卢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属情节较轻,综合卢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自首等情形,遂作出前述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如何区分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关于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规章、条例等,因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和交通道路上的违规行为。


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第1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由此可见,只有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发生交通事故,如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才可能危及交通运输安全并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发生交通事故,如在机关、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危及到交通运输安全,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被告人卢某驾车驶入学校,不属于社会车辆可以任意通行的道路,为公共交通管理围之外的地方,未减速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过失致一人死亡,所以其行为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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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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