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装修在个人消费中的比重持续增长。然而,装修人员技术水平的高低、实施工期的长短、材料选择的好坏等问题深深困扰着广大消费者。近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涉家装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对近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争议焦点进行通报,为消费者规避家装合同“缺陷”提个醒。
“游击施工队”半路撂挑子
王某的邻居家正在进行室内装修,王某觉得装修效果不错,便和邻居家的包工头口头约定以包干价格21000元改造家中客厅。但是,在王某支付了约定好的1万元定金后,工程队仅拆除了客厅玻璃隔断就以现场有增项需要增派人手为由,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否则停工。王某并未同意该要求,工程队然后就消失了……无奈之下,王某只好另找装修公司完成余下的改造工程,并将包工头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未完工部分的工程款。法院经审理,在扣除相应的拆除及清运费用后,判决包工头返还王某工程款8000元。
■法官提醒
一些有家装意向的消费者出于“想省钱”或“嫌麻烦”的目的,会选择找“熟人”或“游击施工队”进行装修。然而这种选择往往会为日后发生家装纠纷埋下“伏笔”。有合同才有法律约束,有合同才有法律保障。进行家装,签订书面装修合同以约定具体装修内容,应当是消费者考虑的首要问题。
明确如何“包工包料”
郭某与某装修公司以67500元的价款签订了装修合同,约定了详细的装修内容,装修方式为“包工包料”。装修完成后,装修公司却把郭某告了。理由是在装修过程中双方口头协商增加了酒柜、鞋柜等工程项目,郭某均未给付相应费用。郭某认为,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就不存在为增项付费的问题。诉讼过程中,某装修公司申请就增项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经评估,增项部分造价金额为123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虽约定装修工程采取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但在装修合同附件预算明细中已列明的施工项目中并未包含酒柜、鞋柜等,因此,法院判决郭某应当支付相应工程款12300元。
■法官提醒
“包工包料”的装修方式只是装修行业的惯用说法。消费者在签订装修合同时,一是要明确装修范围;二是要明确材料信息;三是合同中要有关于增项的约定,装修预算做出后,合同中应当增加“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增项,增项以消费者书面确认为准,并以实际工程量结算”等条款。
莫忘约定“环保”条款
张某委托某装修公司装修房屋后,张某就和妻子搬入了新居。可没多久张某就咳了起来,后来不仅咳嗽越来越严重,还出现眼睛充血、头痛等症状。随着身体越发不适,张某逐渐意识到可能是装修污染惹了祸,于是便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其房屋进行家装污染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房屋内空气中甲醛含量超出国家标准2倍多。张某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装修公司以张某自行采购的家具也可能释放甲醛等有害物质为由,不认可检测报告。审理过程中,检测机构在空置房屋内的检测结果依然显示房屋室内空气不合格。最终法院以装修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标准为由,判决装修公司承担检测费800元并赔偿租金损失11500元。
■法官提醒
避免家装污染,消费者要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加入“环保家装”条款,约定装修后室内空气符合环保标准(住建部颁布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约定在家具进场前由第三方检测机构验收,并列明违反环保标准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预防装修延期“扯皮”
刘某与装修公司签订了家装合同,约定工程期限65日。刘某在装修过程中发现存在多处问题,便要求装修公司返修,后装修公司并未如期完成装修工程。两个月后,刘某与装修公司签署工程延期单,约定将工期顺延50天。工期到期后,装修依然没有完成。刘某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装修公司依照合同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并赔偿工程修理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因装修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装修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赔偿相应违约金,而对刘某主张的物业费、供暖费等并非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所引发的损失未予支持。
■法官提醒
刘某在家装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期限,补签了工程延期单,明确了延期责任,取得了事后维权的主动权。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因施工单位施工进度安排不合理、工程质量不达标、设计方案改动而导致工期延误的,消费者可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向其支付相应的工期拖延违约金。如果没有违约金约定,可以主张实际损失。
■司法观察
营造公平诚信家装市场
据统计,近5年来,北京西城法院共受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91件,且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在这些案件中,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占八成以上。从家装案件争议的焦点来看,争议主要集中在质量问题、工期问题、装修资质、设计变更以及后续保修问题等方面。从审判角度看,消费者作为合同相对方,大多数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增强防范意识、妥善签订合同,避免纠纷、减少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为了营造公平诚信的家装市场环境,西城法院在处理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时,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通过司法裁判和普法宣传积极引导消费者理性规避风险、装饰装修公司规范经营行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是尽其善言,举证、审查“双充分”。法院会向当事人充分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双方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地举证,并对双方往来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照片等能够确认双方之间施工范围、工程价款、内容变更等的证据予以充分审查,必要时还会进行现场勘验,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是能动引导,协商、调解“双促进”。在一方举证能力明显不足时,法院会引导双方尊重客观事实进行协商,并加大调解力度,加强释明义务。
三是以案释法,普法、答疑“双发力”。在装修旺季到来之前,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为广大消费者介绍涉及家庭装修类纠纷的常见问题,盘点装修必备法律知识,以期有效避免装修风险。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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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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