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运动场上,磕磕碰碰是难免的事。但张某在与球友们踢球时,却不慎受伤造成了十级伤残。难以接受的张某起诉了球友郑某,要求其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日前,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与郑某都是足球爱好者,两人本互不相识,一个足球爱好者的群组织将两人联系在了一起。2017年2月的一天,张某、郑某等人通过球友群组织相约在园区的某个足球场上踢足球。踢球过程中,在张某进攻、郑某防守、双方互相对抗时,发生了肢体的碰撞,张某受伤倒地。经医院诊断,张某韧带撕裂,后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踢球会受伤本是难免的事,但踢球踢到伤残,此后都无法进行有强度的体育运动,就让张某有些难以承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据此,张某起诉郑某要求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院认为,足球运动具有高强度的对抗性及因此而产生人身伤害的危险性。如若在运动过程中一旦发生受伤事件均需由运动对抗方或其他参与者依照公平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与情理不符。故就本案所涉损害发生情况,不应使用公平责任原则。
本案中,原告张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一个球友群成员,对足球运动的危险应当具有充分的认识。张某自愿参加该项体育活动,应视为同意甘冒风险、认可风险自担。除非其他参与者故意加害,参与该项活动而发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参与者自担。而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原、被告在原告受伤前后确实存在过腿部触碰,却不足以证明是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受伤,更无证据证明原告的受伤系被告恶意加害。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命在于运动,体育运动虽有受伤致残的风险,却是人类健康生活的“必需品”。如若参加体育运动就须得为队友的受伤负责赔偿,参与者们必将顾虑重重,进而对体育活动敬而远之。更甚者,将扼杀体育运动本身。因噎废食,实不可为。天有不测风云,竞技场上的受伤也难以预料,体育活动参与者们可以通过在运动中注意保护好身体安全、选择较为平和的体育运动或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弱化风险、保护自身。
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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