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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少年的你” 涉未成年人“两法”迎大修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9/10/31 来源:法治—人民网 浏览量:303   收藏 | 打印 |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于10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并设立“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专章,成为本次修订亮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在尽量保留现行法律框架和内容的同时,对其体例结构进行了合理调整,以体现分级预防的理念。两部修订草案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引起社会关注。


“这次修法是适应社会发展和落实新时代对未成年人保护政策的基本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王贞会表示,通过修改完善未保法和预防法,既可为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保护,也实现了对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提前干预和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


焦点1 是否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近日,大连沙口河区10岁女童被13岁男孩蔡某某杀害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因蔡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目前被收容教养,更是成为舆论的焦点,由此引发了网民对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激烈争论。10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分组审议时,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事件也引起了委员们高度重视。


吕薇委员表示,目前未成年人发育比较早,较早接触各种不良信息,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年龄提前,且恶性案件较多的趋势。她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进一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入刑的年龄、恶性犯罪的刑罚。


在王贞会看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于解决个案有帮助,但从长远的角度,从立法精神、立法价值的角度去看,就要慎重去考虑对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


“一旦把刑事责任年龄放低之后,纳入进来的将是不特定的、许多的未成年人,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能不能承载,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王贞会表示,不能因为个别案例损害整个立法的利益,也不能基于个案使得社会公共利益、法律精神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但是可以通过完善其他的一些制度,比如说收容教养、分级干预、分级处遇等一些措施,把一部分严重暴力的行为约束起来,但不建议直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焦点2 收容教养制度去留存争议


现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规定了:“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本次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中删除了“收容教养”的有关规定。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8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


“从形式上看,删除第38条的规定导致草案的分级干预制度设计中缺少了一环,即对虽然构成犯罪,但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没有干预机制。”李钺锋委员建议保留收容教养制度,并进一步予以完善,使罪错分别干预制度这一链条更完善有效。


杜玉波委员则建议,可以在不使用“收容教养”表述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管教办法。


中央党校和法律教研部副教授高长见表示:“我个人倾向于保留收容教养制度,但进一步完善收容教养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收容教养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适用场所等等,从而能够将一部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而又实施了一些相对严重的暴力行为的未成年人约束起来。”


焦点3 对校园欺凌说“不”


正在热映的电影《少年的你》聚焦校园欺凌话题,触动公众敏感神经。校园欺凌不能一再挑战底线。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挥出法律重拳,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


“学校对学生欺凌事件之所以无能为力,是因为没有一部法律赋予学校和老师一定的惩戒权,学校和老师没有惩罚犯错学生的权力。”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陈凤珍建议,对于这一严重社会问题,仅依靠教师苦口婆心的劝导是很难让学生知错悔改的,可以考虑在立法中赋予学校和老师一定的教育惩戒权。


“有权必有责,这既是学校重要的法定职权,更是其需切实担负起来的重要责任。”王贞会表示,建立校园欺凌防控制度,进一步强化学校在预防和处置校园欺凌问题上应当承担的责任,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校园欺凌现象的发生。


焦点4 未成年人入网安全有“法”保


10岁男孩玩手游几天刷掉12.7万”、“15岁少年沉迷暴力游戏在家上吊自杀”……怎样才能避免类似事件发生?10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时,这一问题引发热烈讨论。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未成年人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保障和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家庭和学校应当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开展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


“未成年人身份认证是实施网络领域未成年人保护的源头,只有真正落实‘网络实名’,才可能使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确立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刘修文委员说,随着国家各领域实名制政策推进落实以及实名制验证技术的发展,在网络平台、网络领域落实未成年人身份识别及认证的条件已经具备,应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和落实。


王贞会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网络保护”专章,全面规定了网络环境管理、网络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网络欺凌及侵害的预防和应对等内容,有助于落实网络监管和保护责任、实现对未成年人网络权利的全方位保护。


焦点5 监护人失职或需担责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背后,往往有监护缺失、关爱缺乏、管教不严、保护不力等因素。此次提交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强化了家庭监护责任,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进行教育、引导、劝诫,帮助其改正,不得放任不管、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亦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实践表明,未成年人犯罪跟监护人的履职不当、管教不严有直接关系。有的父母甚至在子女犯罪后有包庇、纵容的行为,还有的对受害人态度冷漠。因此,对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该给予相应的教育和处罚,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谭琳委员表示。


吴月委员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说,未成年人犯罪意味着家庭教育的缺失。父母失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比任何来自其他方面的伤害都更为严重。她建议在家庭预防中规定监护失职责任。


在高长见看来,此次修法,基本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主,以国家监护为辅和兜底的完整的未成年人监护体系,为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全面履行监护职责指明方向。


“两部法律都强化了家长责任,这点值得赞赏,毕竟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价值观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高长见认为,目前对强化家长责任的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较抽象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需要进一步研究落实,细化家长责任的范围和监护失职的惩罚性措施。


来源:人民网-法制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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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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