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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嫖宿幼女罪亟须立法回应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3/12/9 来源:京华时报 浏览量:1175   收藏 | 打印 | 关闭

  嫖宿幼女罪的存与废需要公开博弈,也亟待修法论辩的进一步深入。公权力之间的“掐架”有时并非坏事,充分、有效的辩论才是科学立法的必由之路。

  记者近日获悉,今年7月,最高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

  从这份答复看,最高法院谨守了审判权边界。一方面,明确表示赞成并希望推动废除嫖宿幼女罪;另一方面,在现行法框架下也承认并声称要进一步规范嫖宿幼女罪的适用。今年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这被不少法律界人士解读为“冻结嫖宿幼女罪意图明显”。

  有意思的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答复孙晓梅的建议时,给出了与最高法院相反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工委称,“简单取消嫖宿幼女罪,恢复到1991年《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的按照强奸罪处理的做法,可能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看来,“目前主要问题出现在执法环节,法律适用错误导致一部分明显属于强奸性质的案件,被作为嫖宿幼女罪处理……”执法中的问题当在执法中解决,全国人大法工委因此建议,“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的界限,并加强法律监督,保证严格执法”。

  围绕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司法机关认为这是“立法问题”,立法机构认为这是“执法问题”。公权力之间这种针锋相对的争论能公开,并不多见。在民主立法日益推进的今天,这种公开又属必须。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两会”上的相关建议、议案、提案亦不少见。但多年来,修法毫无进展,个中原因无从得知。

  在立法日益开放,公民参与立法谓为潮流的今天,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也需要公开博弈。显然,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答复没有解释,为何取消嫖宿幼女罪“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至于“嫖宿幼女罪”被列入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立法的出发点显而易见是社会管理,而不是基于保障人权。建言废除“嫖宿幼女罪”,也不是要简单地一废了之,而是让“嫖宿幼女”(实为强奸)首先回归到侵害公民人身权的类罪中来。这点亦为最高法院的答复所强调,但全国人大法工委则对此未置可否。

  不抛弃将受害幼女等同于卖淫女的歧视性思维,就不可能有科学立法。嫖宿幼女罪的存与废需要公开博弈,也亟待修法论辩的进一步深入。公权力之间的“掐架”有时并非坏事,充分、有效的辩论才是科学立法的必由之路。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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