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免费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房地产|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网|葫芦岛律师事务所 - 咨询律师就上律师咨询网!
『葫芦岛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关注『陈思奇律师』微信
在线法律答疑
首页 资讯动态 十元律师 法律服务包 法律顾问服务 顾问团队 服务领域 委托须知 业务受理 企业智库 文书下载 联系我们
民商事
案件代理
婚姻家庭
案件代理
刑事辩护
案件代理
债权债务
案件代理
合同纠纷
案件代理
交通事故
案件代理
房产纠纷
案件代理
劳动纠纷
案件代理
公司法律
风险防控
政府顾问
法律服务
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推荐律师 律所简介 委托律师 委托须知
0429-7773338
15642958080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微信二维码
关注『律师咨询网』微信
每日精彩文章分享
 热点问题 更多>>
关于与工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 未续签 之后被辞退
离职后的经济补偿金和奖金
代签购房合同
公司被吸收合并后注销,原公司人员未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协议子女全部归女
劳动合同到期,员工选择不续签,公司
公司是否可以在非协商自愿下随意调整
 资讯动态 更多>>
四月新规|购物、托育机构、征信……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一周法律资讯(2024.3.18-
一周法律资讯(2024.2.27-
建议收藏!二手房交易避雷四大注意事
一周法律资讯(2023.11.6-
法律顾问系列5:企业裁员法律合规实
一周法律资讯(2023.8.28-
一周法律资讯(2023.7.31-
刑事案件立案量刑标准·2023最新
 劳动人事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司运营 > 劳动人事 > 单位以公告形式辞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单位以公告形式辞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3/12/4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量:3074   收藏 | 打印 | 关闭

  【案情】

  现年49岁的候某自1999年7月起,受聘于某公共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公汽公司)当驾驶员。双方签订了《聘用劳动合同书》,期限为一年,其中约定候某“缴纳企业发展基金1000元,不予退还”。

  2004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7年3月,公汽公司认为,候某在3月23日上午10时44分驾驶6路公交车运营至某市北京大道时,强行超车,构成违纪。而候某对此予以否认,认为自己是按排定的时间表运行到北京大道站牌,前边那辆6路公交车正有乘客下车,而自己的车上没人下车,所以没停车,不属于强行超车。

  公汽公司认为,候某属强行超车,违反了劳动纪律,事后又拒不接受批评教育,遂将其“挂起”不予排班,并从2007年4月份起停发候某的工资。

  2007年7月9日,公汽公司又以候某“连续旷工30日以上,经多次通知未回到单位”为由,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声明,解除了与候某的劳动关系。

  候某得知后,认为单位认定自己违反劳动纪律事实不清,又不给其申辩机会和时间,且通过媒介发表声明属程序违法,即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2007年9月4日,市劳动仲裁委下发仲裁决定书:(一)撤销汽车公司在媒介刊登的与候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声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公汽公司支付候某2007年4月至恢复工作之日每月740元的生活费,退还收取候某的1000元发展资金。(三)自裁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公汽公司向社保部门足额缴纳候某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四)仲裁费400元由公汽公司承担。

  公汽公司认为,认定候某强行超车有候某所在的九分公司的证明,公告解除违纪职工是企业的自主权,程序并不违法;企业发展基金是候某自愿缴纳,并约定不予返还;候某在争议发生4个月后才申请仲裁,已超过60日的申诉时效,仲裁结论应予撤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汽公司认定候某强行超车,而候某予以否认,对此公汽公司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该主张不予认可。公汽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候某确实违反了劳动纪律,并应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还应通知候某领取决定书或按照候某预留在劳动合同上的住址向候某送达。如果公告,应先行取得找不到候某的相关证据。但事实上,公汽公司并没有按上述程序进行,没有给予候某当面改正或申辩的机会。因此,公汽公司作出的解除与候某劳动合同的声明程序不合法,判决驳回公汽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公汽公司一审提交的认为候某违纪的证据为其九分公司的证明,该公司与上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不予采信。公汽公司自2004年4月即停发候某的工资,不让候某继续开车,候某实际上已无法继续工作,关于候某旷工30日以上的理由不能成立。公汽公司解除与候某的劳动合同,没有向候某直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只是在报纸上声明,不给候某申辩机会,程序明显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审法院判决生效后,公汽公司没有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候某遂申请一审法院强制执行,要求恢复与公汽公司的劳动关系,按判决兑付争议期间的生活费等。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执行人员多次责成公汽公司安排候某工作,均遭到公汽公司拒绝。执行人员对此也感到很无奈:强制恢复劳动关系,《劳动法》没有规定,存在着法律空白,再加上恢复劳动关系是一种行为,执行人员不能强制公汽公司为候某排班。

  最后,经过法院多方做工作,公汽公司同意支付法院判决的生活费、发展基金等1.04万元,候某无奈放弃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等执行申请。

  【评析】

  实践中,单位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介公告辞退职工的做法相当普遍。这种做法并非不可以,但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不能滥用。

  1995年7月,劳动部办公厅作出的《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职工本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视为无效。

  本案中,公汽公司没有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候某,也没有按照候某预留在劳动合同上的住址向其送达,即公告解除候某的劳动关系,违反上述规定,应为无效。

  为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律法规对企业开除辞退职工规定了严格的实质条件。《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还应履行必要的程序。1.企业应征求工会意见并允许职工申辩。《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职工奖励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被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2、辞退职工用人单位要对辞退原因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3、企业应作出书面通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本案中,法院认定公汽公司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候某违背公司规定,又未按程序辞退职工,更未作出书面通知,判令其程序违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企业违法辞退职工,法院当然要判决恢复劳动关系,但如果企业不自觉履行法院判决,则很难强制执行。目前,《劳动法》只规定了两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是承担违约金;二是赔偿损失。对于能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  由于存在法律空白,加上劳动合同具有亲自履行性,如果强制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会涉及侵犯劳动者人身自由的问题。因此,劳动者违约时,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只能以劳动者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办法。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辞退职工,也无法强制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院不可能强行让企业给劳动者准备办公桌、劳动工具等。即使用人单位为执行法院判决,违心地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往往会把劳动者安排到在劳动者看来很差的工作岗位上,难受的是劳动者自己。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最后不得不放弃恢复劳动关系的要求。在当前劳动者就业机会少的情况下,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完全保障。

  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应考虑恢复劳动关系难以强制执行的实际情况,加重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可以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终止”。通过让用人单位支付更多经济补偿金的办法,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辽宁葫芦岛律师咨询网网址:www.lsask.com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在此留言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温馨提示:当今是法制社会,请合理应用法律武器维护您的正当权益。  
 【上一篇】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
 【下一篇】 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孩子是否算工伤?
 相关内容:
 ·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孩子是否算工伤?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获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
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站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文档稿件,版权均属律师咨询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违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站未注明“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的电子文档均为转载稿;本网站转载之内容均已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文章来自:******”,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文章来自:律师咨询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本网站登载的内容主要来源于网络和传统媒体以及专业人士原创作品。本站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转载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免费的专业资讯,普及法律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公众。如果您认为本站的文章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即联系站长,我们会立即删除相关文字,保证您的权利。
网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服务指南 | 业务受理 | 免责声明 | 免费咨询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法律顾问·法律咨询·知识产权-律师咨询网
律师咨询网 网址:www.lsask.com | 辽宁律师咨询网 | 葫芦岛律师咨询网 | 辽宁畅森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09-2024律师咨询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搜索关键词:葫芦岛律师咨询网|葫芦岛律师|葫芦岛律师事务所|葫芦岛法律顾问|法律咨询
本网站文字、图象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律师咨询网及作者本人。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免费法律咨询:15642958080 推广·合作:15142916006 邮箱:lsask@qq.com
咨询提示: 葫芦岛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微信公众帐号:lsaskwx 辽ICP备11014630号-1
关注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