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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网络遗嘱”有效吗?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3/11/18 来源:北京晚报 浏览量:1006   收藏 | 打印 | 关闭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手机短信以及电子邮件、QQ、博客、微博、微信等进行交流沟通,表达甚至订立自己的遗嘱处理遗产。然而,这些“新型网络遗嘱”能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究竟是否有效?继承人又能否顺利继承遗产?

  故事

  给老朋友发电子邮件安排后事

  赵先生是一位从美国归来的老华侨。回国不久,在一次例行体检中,他被查出罹患癌症。老伴早已去世,赵先生想到已成年的两子一女继承遗产的问题,于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给他的老朋友汤先生写了一份“遗嘱”,请求汤先生在他去世之后,替他分割他名下的一套房产和若干存款。

  在赵先生去世后,汤先生拿出了这份“遗嘱”,并且列出一份遗产分割的协议。协议中,赵先生的房子被分给了家境并不宽裕的女儿赵小敏(化名)。但是,这样的分割方式并没有被赵先生的两个儿子所认同。他们认为,父亲生前发送给汤先生的“电邮遗嘱”不能算数;遗产究竟要如何分割,也不能由汤先生说了算。

  近日,赵先生的两个儿子以遗嘱无效、赵小敏不能继承房屋为由,将自己的姐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定遗嘱无效,并重新分割父亲的遗产。

  庭审过程中,赵小敏提交了通过网络证据保全的方式取得的电子邮件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合法的继承权。

  经过法院的调解,最终,赵先生的两个儿子与姐姐赵小敏达成了和解,尊重父亲的临终遗愿,由汤先生帮他们分割了财产。

  分析

  不属规定遗嘱形式 不被《继承法》确认

  类似于赵先生发给汤先生这样的“新型网络遗嘱”,在当今生活当中已经颇为普遍。然而,像手机短信以及电子邮件、QQ、博客、微博、微信等这些网络交流通讯工具,究竟能不能作为遗嘱的载体呢?

  与传统继承的遗嘱不同的是,“新型继承”的遗嘱将原先的载体——纸张转变为虚拟的网络,但是网络本身的虚拟和复杂性,使得通过网络通讯工具订立的遗嘱在“是否与传统遗嘱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上,存在较大的争议。

  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的孙涛律师认为,遗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单方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订立有效的遗嘱不仅要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比如必须有遗嘱能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必须是遗嘱人自由、真实意愿的表达等,还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这五种遗嘱具有稳定且不容易被篡改的属性,能够客观且真实地反映立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成为遗嘱的有效形式。

  有人认为,与上述五种遗嘱一样,通过网络作为载体订立的遗嘱也具有稳定性。但孙涛律师则认为不然,实际上,虚拟的网络本身就存在不稳定性,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被盗号的情况也层出不穷。

  孙涛律师认为,法定的五种遗嘱方式,要么有被继承人本人的亲笔签名,要么有本人的真实录音或者有见证人在场作证,被篡改、被模仿的难度比“网络遗嘱”更大,即使有争议,也更加容易鉴定真伪。“而通过网络订立的遗嘱,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较难考证。这些新型‘遗嘱’的载体,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被盗号、篡改等情形。此时在网络上订立的‘遗嘱’内容就不一定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会导致‘新型网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存在瑕疵。”另外孙涛律师认为,法律只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五种有效的遗嘱形式。通过网络载体所订立的遗嘱,其本身形式上不属于以上五种遗嘱形式中的任何一种,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这样的“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因此,从法定遗嘱要件的角度来说,目前出现的“新型网络遗嘱”不可能被《继承法》所确认。

  支招

  通过网络证据保全解决问题

  记者了解到,如今一些诉讼当事人还提出了这样的疑问:通过网络订立的“遗嘱”,它能否作为遗嘱纠纷案件的证据,来证明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在我国,一般认为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某些信息必须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形式,且其收集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孙涛律师认为,“网络遗嘱”作为证据的合法性,需要解决两个问题:其一,其形式上是不是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其二,收集途径是否符合程序。

  如何解决这两个问题?孙涛律师说:“现在通过网络证据保全的方式就可以解决,所以在网络遗嘱的合法性问题上,‘遗嘱’的收集途径和形式就不会成为明显阻碍。”

  可用相关鉴定结论加以证明

  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管是想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的内容来证明“遗嘱”有效,还是想作为证据证明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对于这些情况,即使到公证处作证据保全,也只能证明相关财产的继承信息客观存在。

  以手机短信或微信为例,公证处在办理此类证据保全时,只能客观地见证公证申请人打开自己的手机展示,或者播放相关的语音信息,而并不能去审查该信息来源的真实性。这是因为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利用各种卡号的复制技术或网络模拟技术,都很容易去制造虚假信息,以混淆视听。

  所以,“网络遗嘱”的真实性是其能否作为证据在庭审中使用的关键。针对上述客观存在的现实问题,在法庭上,这些证据能不能被法官采信,就必须根据具体案情,再提交相关的佐证加以证明了。当事人可以通过相关鉴定结论,认定“网络遗嘱”是否真实有效。同样,当事人也可提供其他证据作为佐证,来认定“遗嘱”的真实性。如果能够证明这份来自网络通讯工具上的遗嘱真实有效,那么该份证据的真实性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所以,如果网络“遗嘱”符合证据认定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三个特性,便也可作为证据,在庭审当中使用。

  “在现阶段,真实有效的‘网络遗嘱’最多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要作为法定遗嘱形式出现,还有一段漫长的路要走。”但孙律师同时也认为,“不可否认的是,网络的便捷优势将给遗嘱的订立和保存等问题提供一个新的发展机会。”(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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