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受经济环境以及小额信用贷款渠道不畅等因素的影响,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大量涌入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法官发现民间借贷存在案件数量多、标的大、多数无担保、多数民间借贷为熟人间的借贷等情况。部分借贷规避法律,借据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的办法,而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或者借据金额为本金金额,却将利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或者采取利滚利的方式,多次借贷,每月未能还清的余额与新借本金共同计算利息。个别非法债务经“包装”后进入司法程序。当事人以貌似合法借贷的借条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实现法律不予保护的赌债、恶意转移财产而形成的虚构债务等非法债务。
日前,市中院审理了一起难分本息的民间借贷案件。吴某向陈某借款,陈某随即转账给吴某17.8万元。两个月后,吴某再次向陈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期限两个月。此后,吴某再次向陈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期限两个月。3笔借款到期后,吴某未还清借款。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偿还借款本息。吴某认为第一笔借款是20万元,当时口头约定利息11%,其两个月后出具的借条是前面借款还款后的结算凭证,不是借款。第二次借款10万元,债权人已经先行扣掉当月利息2.2万元(即本金的11%),只转账给借款人7.8万元。陈某第三次又借给吴某10万,同样预先扣除利息1.1万元后,转给吴某8.9万元。 法院根据举证规则认定,3次借款总数为37.8万元,这才是吴某向陈某借款的具体数额,该案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民间借贷虽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债权人在出借钱款时要谨慎,特别要注意认真审查债务人的资信等情况,不要被高息等假象所蒙蔽;双方要订立书面协议,并妥善保存;协议中应写明协议人基本情况、出借的币种、数额、用途、利率、还款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债权人应要求债务人提供有效担保,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注意期限届满时的债权保护,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 陈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