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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时代,厘清你的权利边界——再析修改后的消保法网购条款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3/10/29 来源:新华网 浏览量:1255   收藏 | 打印 | 关闭

  刚刚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网购环境下“7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备受关注。28日,在全国人大机关召开的关于修改后的消保法集体采访中,来自立法机构、相关部委、大专院校、协会、网络平台提供者等多专家对法律的网购条款进行答疑解惑,帮助人们厘清对法律条款的理解。

  释惑一:“7日内无理由退货”不仅限于“网购”

  修改后的消保法增加一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当然,该条款同时也列举了一些不适宜退货的商品。

  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副巡视员聂林海指出,媒体和公众更多地把对这条规定的注意力集中到“网购”上,其实,这一条还针对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或远程购物。

  修改决定公布后,有人发出这样的疑问:“我是不是可以7天换辆汽车来玩儿?”聂林海说,这就混淆了现场购物和非现场购物的界限。无理由退货适用范围只限于“采用网络、电视、电话和邮购”等,这个“等”应该是指远程购物。因为消费者在远程购物中仅凭视频感觉好,就决定购买,等商品到手后,手感、质感完全不一样,甚至大小也不一样,容易后悔,因此赋予消费者后悔权。

  释惑二:退货“无理由但有条件”

  针对舆论中出现的“无条件退货”表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正确表述应该是“无理由退货”,因为该条款中其实有一个条件,即“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对此,腾讯公司高级法律顾问赵治认为,由于消费者的过失导致商品价值贬损的,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此外,“应当保存完好”在实践中应当进一步完善,应该有一个细致可操作的定损机制和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认为,“应当保存完好”是指的商品本身完好无损。比如买鞋,穿过了、有磨损了就不能退货。但商品拿到手以后,要确认里边东西到底怎样、质量如何,必须拆了才知道。因此拆包装不能叫“商品不完好”。

  释惑三:“无理由退货”不等于有质量问题商品退货

  贾东明特别强调:我们通常讲的无理由退货规定是修改后的消保法第25条,但大家往往忽略了因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退货规定的第24条,即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按照相关约定退货,包括更换和修理。第25条规定的退货指在远程购物时,不满意就可以退货,不一定非要有质量问题。

  释惑四:远程交易中第三方交易平台担多大责?

  根据修改后的消保法,消费者想退货,要么是后悔了,要么是商品存在质量缺陷。但无论哪种退货,如果找不到卖家,消费者的权益就无法保障。

  对此,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了“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阿里巴巴集团法务副总裁俞思瑛说:“对我们这样的网络平台,因为要收费,我们一直做的是支付宝认证,淘宝开店,这两年也增加了淘宝认证,因此这个过程不仅是一次性门槛,交易过程中如果我们发现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我们会做二次认证,因此法律这样规定没有增加我们的负担。”

  杨立新则认为,网络交易平台赔偿后仍有权向店家要求赔偿,这个问题对网站的保护非常充分。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明知道或应知道欺诈,还不采取必要措施,那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强调,这里所讲的责任并不是某一方的全部责任。除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真实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外,还有其他相应责任,比如安全保障义务、信息保密义务、信息披露义务、赔偿机制以及约束机制健全等。(记者 崔清新 陈菲 华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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