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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3/9/23 来源:律师咨询网 浏览量:3154   收藏 | 打印 | 关闭

  民事诉讼的管辖,即民事案件应由哪个法院审理,具体而言,管辖权问题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

  就级别管辖而言,一审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就地域管辖而言,《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果同一个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则这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同样,关于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也作了一些例外规定。例如,该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24条规定,合同纠纷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第29条规定,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34条是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值得说明的是,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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