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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劳动合同法能否遏制劳务派遣乱相?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2/7/4 来源:新华网 浏览量:1627   收藏 | 打印 | 关闭

  近年来,随着劳务派遣在用工市场突飞猛进,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经营不正规、同工不同酬、劳动纠纷增多等突出问题接连出现。

  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法律修改如何有效遏制劳务派遣乱相展开热议。与此同时,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领域的专家,请他们发表见解。

  “乱派”应当受到抑制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的用工方式,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迅速发展。

  虽然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出相关规定,但让人始料不及的是,法律的实施却让劳动派遣乱相滋生。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副主任委员乌日图说,发展劳务派遣的目的是将过去的临时工制度规范起来,保障他们的利益,没想到现在却在多种性质单位中被广泛使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斯喜说,实际上,一些单位利用法律中“一般”这一表述,突破“三性”岗位范围,不少派遣工都在主要的长期性的岗位上工作。

  全国总工会的一项调查显示,国民经济中有16个行业门类使用劳务派遣工,派遣工主要从事一线岗位,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占到总数的25.7%。

  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改将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规定“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同时对“三性”岗位具体含义做了界定。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柳学智认为,从“一般”到“只能”的两字之差意义非凡,劳务派遣用工将得到进一步规范。

  陈斯喜则表示,修正案草案对辅助性和替代性的界定很模糊,操作中可能很难抑制劳务派遣滥用,最好规定只有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性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这样更加明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劳动法专家李天国认为,在相关体制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需要对劳务派遣进行一些抑制,合情合理地引导其发展。

  既要提高门槛也要加强监管

  去年10月,国际知名奢侈品牌古驰被曝出“虐待员工”事件。劳动监察部门在对古驰进行调查时,却发现劳务派遣成为其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永新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劳动派遣成了规避风险新的“港湾”,出现问题时企业与劳务派遣方相互推诿,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

  深圳市方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聂有成说:“由于入行门槛低,利润高,这个行业鱼龙混杂,乱相丛生。由于缺乏有效的行业规范,不正当竞争给整个行业带来经营风险。”

  行业规范是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改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修改后的法律将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由不少于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100万元。

  但在深圳市春风劳动争议服务部主任张治儒看来,这样的修改可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在深圳,借助代办中介,注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只需几千元。虽然这样的登记注册年检通不过,但第二年再花点钱换一个注册地址就可以了。”张治儒告诉记者,规范劳务派遣公司,加强监督才是关键。

  正因如此,劳动合同法修改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这等于对开办劳务派遣公司又增加了一道门槛。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指出,还应该在法律修改中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动申报制度,这样才能有效监督。

  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说:“人力资源市场需要劳务派遣,但不是主角,它就应该站在拾遗补缺的位置。劳务派遣机构要有良好心态,不能捞一票就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明确表示,今年我国将开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专项行动,全面摸清底数,开展清理整顿。

  派遣工没有理由“低人一等”

  工作不到一年的银行职员赵轩仁端午节前没有领到发给正式合同工的1000元过节费。他告诉记者,单位对劳务派遣工存在严重歧视,同样干营销,收入只有正式工的一半。

  同工不同酬在两种用人方式并存的单位广泛存在。河南省总工会的调查发现,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业绩,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收入差距少则30%,多则四五倍。

  中国人才研究会顾问王通讯表示,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对劳动者来说是一项基本权利,劳务派遣工没有理由“低人一等”。

  广州市技师学院教师任秋君说:“同工不同酬,根本原因在于用人单位通过这种方法最大限度压低用工成本,也说明法律存在一定漏洞。”

  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并没有提出保障劳务派遣同工同酬的明确措施,修正案草案则规定,同工同酬应当写进劳动合同及劳务派遣协议。

  “前程无忧”首席人力资源专家冯丽娟认为,这样的修改是推动同工同酬的一项重要制度性保障。她同时表示:“法律修改只规定‘应当’而不是‘必须’同工同酬,这样留有余地虽有利于法律平稳过渡,但实施中恐怕会引起新的劳资纠纷。”(记者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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