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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务院委托袁曙宏作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说明对侵权行为加大惩处和追责力度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20/4/27 来源:法制网 浏览量:460   收藏 | 打印 |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今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袁曙宏对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我国著作权保护领域的基本制度,于1991年施行,经2001年、2010年两次修改,对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保护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等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科技创新和文化繁荣发展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袁曙宏介绍说,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修改完善著作权法予以解决:一是随着以网络化、数字化等为代表的新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应用,一些现有规定已经无法适应实践需要。二是著作权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数额低,执法手段不足,著作权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保护的实际效果与权利人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三是现行著作权法部分规定有必要与我国近年来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出台的民法总则等法律进一步做好衔接。


加大惩处力度 增加违法成本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落实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著作权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提出的要求,为解决著作权维权难,主管部门执法手段偏少、偏软,对侵权行为处罚偏轻的问题,修正案草案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和追责力度。


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同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五十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


同时,修正案草案增加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作为赔偿金额的计算参照,增加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有关的账簿、资料制度。还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了滥用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扰乱传播秩序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侵犯著作权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修改概念表述 新增制度措施


根据实践发展需要,修正案草案修改有关概念表述,新增有关制度措施。


为了适应新技术高速发展和应用对著作权立法提出的新要求,解决现行著作权法部分规定难以涵盖新事物、无法适应新形势等问题,修正案草案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


为适应网络同步转播使用作品等新技术发展的要求,修正案草案还修改了广播权的有关表述。


此次修正案草案还新增了多项制度措施。包括为方便公众了解作品权利归属情况增加作品登记制度;增加有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以解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线上线下一体保护的问题。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作为邻接权人时,权利客体是其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对其播放的载有节目的信号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加强法律衔接 落实条约义务


为了与民法总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保持一致,加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修正案草案作了相应的规定。包括: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将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删去违约责任、诉讼权利和保全等条款,增加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申请保全等,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的衔接性条款。


此外,为了将我国近年来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要求落到实处,回应国际关切,修正案草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出租权的对象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二是延长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三是在有关合理使用的条款中规定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内容,将盲人的合理使用扩大到阅读障碍者。四是增加表演者许可他人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五是增加录音制作者广播获酬权和机械表演权。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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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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