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3年“非典”之后,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让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经历了一次全方位检验,我国现行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又面临了一场“大考”。
在这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冲击下,公共卫生法治的重要性愈加凸显。公共卫生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国家安全、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法律制度是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保障,公共卫生法治建设绝不是“一时”“一事”的,而是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的。我国该如何完善公共卫生法律制度?该如何筑牢公共卫生安全法治防线?近日,一些业内专家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采访。
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尚存不足
公共卫生法律制度,是调整公共卫生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的总称。其与医疗法律制度、健康产品法律制度、药事法律制度、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等共同构成完整的卫生健康法律制度。
据了解,目前,我国现行公共卫生应急法律制度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食品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多部法律。此外,还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实施条例》等法规以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共同构成了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体系。
总体上看,这些规定经过多年来的实践检验是有效、管用的,为我国公共卫生法治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完善公共卫生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也应当看到,现行公共卫生法律制度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尤其是传染病防治法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新突发传染病发生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法律责任部分有些条款存在处罚过轻、违法成本低、警示作用不强、操作性弱等情况。又如,1991年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一直未作修改,相关内容同样存在与形势和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另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滞后。如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制定的,一直沿用至今,未对内容进行过实质性修改。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出台较早,与传染病防治现实工作脱节,也需要抓紧修订。
统筹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立法
不断暴发的新发不明原因传染病疫情危机、基因编辑等生命科技快速发展带来潜在生物安全危机以及疾病谱的改变,人民居住、生活环境变化,互联网、人工智能对公共卫生的影响……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我国的公共卫生法律制度需要及时作出调整。
2019年10月25日,生物安全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对外透露,修订完善传染病防治法被列入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中。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完善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应当对公共卫生领域相关立法统筹考虑进行全方位修改,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随着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出台,我国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应当及时作出调整,要协调相关法律,解决有些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的相互不一致的情况。尤其是对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应当配套制定行政法规层次的实施细则,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中的关键条款过于原则、抽象导致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同时,学术界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卫生法的理论研究,为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法治体系提供智力支持。”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刘炫麟说。
刘炫麟以疫情报告制度为例分析说:“疫情报告制度十分重要,不仅关系到疫情的预警、公布,还关系到控制措施的部署。但是对于这一制度的行为模式,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并没有完好地衔接。比如,在现实中违反疫情报告义务的常见类型有缓报、谎报、瞒报以及漏报4类,尽管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有规定,但在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却不同程度地被‘缩减’,形式上不能对应,法律适用上就会留下空白,影响到公共卫生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严密性。”刘炫麟说。
建议出台专门的公共卫生法
“从现状看,我国与公共卫生密切相关事项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待完善,而且还有很多亟待明确的问题。”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医疗卫生法制研究室主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曹艳林指出,比如,公共卫生法律制度究竟应该包括哪些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之间如何配套衔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何由国家保障提供?对于这些,无论是公共卫生学界还是法学界都还没有明确一致的说法或共识。尤其是在生物安全、公共卫生机构职责功能定位及人员资质准入和能力要求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曹艳林建议,在时机成熟时制定专门的公共卫生法。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公共卫生法,与公共卫生相关的规定分布在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通过制定公共卫生法,可以将公共卫生相关的共性的基础性内容一并作出规定。”曹艳林说。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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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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