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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这些行为可能面临的“罪”与“罚”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20/2/10 来源:智慧普法平台 浏览量:473   收藏 | 打印 | 关闭

在当前全国上下齐心协力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却有违法犯罪行为滋生。有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有编造虚假新冠肺炎疫情在网上散布的,有生产伪劣口罩并假冒他人商标进行销售的,有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多位法官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疫情防控中,这些行为已涉嫌违法犯罪。


案例一: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可构成妨害公务罪。


张某(化名)年前从湖北返乡回家过年,当地派出所民警去张某家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劝解工作时,张某拒不配合,多次对民警进行辱骂,持菜刀将民警赶出家门、追砍民警,后被民警当场制服。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陈艳飞认为,张某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涉嫌犯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刑三年。


案例二:编造虚假新冠肺炎疫情在网上散布,可构成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近日,网民关某(化名)发帖称,自己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给他人。警方将关某抓获后发现,关某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关某是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了虚假信息。目前,关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陈艳飞分析说,关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并在网上故意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涉嫌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最高可判刑十五年。


案例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出售防疫口罩等医疗物资等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涉嫌犯诈骗罪。


近日,刘某(化名)QQ群发布消息,称“大量存货口罩,有需要的老板欢迎咨询”,有网友咨询便自称有大量N95型号口罩,可批发出货。其通过网络虚假销售口罩诈骗6,合计7311元。现刘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孙婷婷说,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刘某趁疫情形势严峻、群众对口罩等防护用品需求量大的情形,以出售口罩为名,行诈骗财产之实,其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


案例四:生产伪劣口罩并假冒他人商标进行销售,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22日下午,上海浦东公安分局沪东新村派出所接到线索举报,辖区内有人在销售假冒口罩。3日下午,民警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聂某二人,并通过现场搜查,在王某的车内当场查获假冒伪劣医用一次性口罩300余只。24,民警根据线索,在闵行区浦江镇等多地将犯罪嫌疑人程某等5人抓获。目前,程某、王某、聂某等7人已被浦东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潘自强说,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并假冒他人商标品牌进行销售的,销售额满五万元,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实施上述行为的,还将依法从重处罚。此外,根据相关规定,医用防护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医用防护口罩需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者应进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生产、销售不具有防护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口罩,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五:对于哄抬物价行为,可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128,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在巡查中发现,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徐汇店销售的精选生菜、小白菜、鸡毛菜、菠菜等15个品种蔬菜,在进货价格无明显浮动情况下,多次调高销售价格,涨价幅度大、品种多,其中生菜、小白菜、鸡毛菜的涨幅分别为692%405%330%。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拟作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刘天翔指出,根据价格法等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在疫情防控的当下,部分不良商家趁机对居民生活必需品等进行多次涨价,且涨幅过高,明显具有牟取暴利的主观故意,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等不利后果,构成哄抬价格行为。针对经营者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可以根据具体违法情节和严重程度,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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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陈思奇律师业务范围:企事业法律顾问服务、家族财富管理、法律实务培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案件、伤害索赔、离婚析产、金融投资与保险、欠款追偿、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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