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王女士的丈夫杨先生得知某装修公司搞活动,当天签约能享受公司的优惠,杨先生当场签下合同。双方约定房屋交由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同时代购主材。装修公司保证代购商品无假冒伪劣,并有相关的质量证书和合格证。于是,杨先生在装修公司推荐的家居网委托其购买了床、床头柜、餐桌椅、电视柜及茶几等家具,共支付装修公司首期装修款、主材款及家具款合计7万余元。
2016年11月,房屋装修完毕。2017年2月,杨先生夫妇入住新房。3月,王女士被诊断出怀孕,之后出现流产迹象,经过3次住院都未能保住胎儿。在家休养期间,王女士又出现了各种不适,经医院诊断为甲醛中毒。
杨先生夫妇怀疑是装修后甲醛超标引起的胎儿流产,便委托环境监测中心对新房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甲醛超标,其中主卧甲醛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近3倍。同时送检的柜子、床等家具板材皆显示甲醛释放量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王女士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要求装修公司承担其损失。
装修公司辩称,王女士的病历记载并没有明确是因为甲醛超标导致的流产,而且房屋内还有王女士自行购买的家具产品,故王女士流产原因系多方面因素,装修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后认为,根据受害者提供的初步证据并结合生活常识、法律规定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时,污染者必须提出反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才能不承担侵权责任。王女士房屋的装修及家具的采购都交给装修公司,现检测出主卧、客厅及家具甲醛超标。现装修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提供的装修及家具甲醛超标不会导致王女士流产,属举证不能,故应赔偿王女士的损失。最后,法院判决装修公司赔偿王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6万余元。
该案主审法官潘磊砢表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王女士家的装修、主材及家具均由装修公司负责施工、采购,装修公司是唯一的、排他的有保证质量合格义务的主体。故装修公司对装修、主材及家具产生的甲醛污染导致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污染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装修公司关于其提供的产品仅轻微超标,不至于危害胎儿流产等辩称,无任何对自己所供产品不合格的反思,违背了企业应尽的社会义务,有悖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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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奇律师 现任职于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部长,执业证号:1211420111143228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葫芦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葫芦岛市律师协会青发委主任,葫芦岛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辽宁省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葫芦岛市妇联首批聘任葫芦岛市家庭教育讲师团成员。自毕业起十余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学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实践,潜心于崇高的法律事业。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良好的社交网络、精湛的诉讼技巧,复合型法律人才,综合能力较强。
陈思奇律师专业特长:公司合同法、建筑房地产法、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曾经办理了大量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代理了众多建筑房地产纠纷案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担任《葫芦岛房地产网》、《葫芦岛人才网》、《葫芦岛婚嫁网》、《葫芦岛在线》等多家媒体的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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