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李芳(化名)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河南路某城市广场的健身房运动完后,到该广场地下车库准备驾车回家,因踩到车库地面上的一摊污渍导致摔倒受伤。
治好伤后,李芳来到城市广场索赔,但物业公司表示污渍是某装修公司产生的装修垃圾,应由装修公司担责,装修公司又将责任推到清运垃圾人员刘刚身上,刘刚也直喊冤,这个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
今年3月,李芳将三方诉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李芳是由于踩在倾洒在地面上的涂料而摔伤,该涂料是装修公司雇来清理装修垃圾的刘刚倾洒的,所以应由装修公司与刘刚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装修公司则辩称,刘刚承包了清运该公司装修垃圾,且费用已结清,他们之间是承包关系不是雇佣关系,故此事与他们无关。刘刚则表示,自己清理的垃圾都是装修公司事先装在袋里的,和某装修公司是雇佣关系。且装修公司并未告知他垃圾袋里装有液体涂料。事发后,他给李芳赔付了3000元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装修公司虽然表示自己与刘刚属于承包关系,但未向法庭出示证据。刘刚在装修公司安排的时间、地点从事清运垃圾的事务,刘刚提供劳务受某装修公司的支配,双方应属雇佣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刘刚作为雇员不承担侵权责任,装修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装修公司向李芳赔偿2.5万余元;物业公司在2800余元损失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刘刚不承担责任。装修公司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乌市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物业公司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有过错,李芳所受的损害是否属于物业公司能够防止或者制止的损害范围。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该广场车库管理人,有注意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应及时清除地上的污渍。但是物业公司未能尽到清除的义务,导致李芳摔倒受伤,所以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民事责任。而李芳通过车库时没有注意道路安全情况,自身亦有责任。
法院认定装修公司首先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其预见和能够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院认定装修公司承担90%的责任,李芳负担10%的责任,物业公司在李芳全部损失不超过1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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