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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就保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吸毒赌博酗酒者不得聘为涉密人员
律师咨询网 www.lsask.com 2012/5/16 来源:新华网 浏览量:1553   收藏 | 打印 | 关闭

    细化国家秘密范围、明确涉密人员条件……国务院法制办15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吸毒、赌博、酗酒者不得聘为涉密人员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禁止条件。征求意见稿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诚实可靠,品行端正;具有涉密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和能力。确因工作需要,任用、聘用国家特需的外籍人员在机密级、秘密级岗位工作的,应当报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下列人员不得任用、聘用为涉密人员: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的;曾因严重违反保密规定被调离涉密岗位的;有其他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情形的。

    细化界定国家秘密范围

    明确界定国家秘密范围是追究泄密责任的前提。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征求意见稿在保密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的基础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界定,以便使确定国家秘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密法第九条所称“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是指下列情形:危害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政权巩固和防御能力;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妨害国家外交外事活动;削弱国家经济、科技实力;妨害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的安全;妨害国家反恐怖、处理突发事件的手段、措施有效实施;妨害国家情报来源保护和情报活动;妨害依法追查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活动;导致国家秘密保护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去效用。

    未经保密审查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保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征求意见稿从两个方面对保密审查作了规定:

    明确了保密审查的实施主体和程序。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经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明确了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条件和保密条件。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依法注册成立3年以上,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承担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记者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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