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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发表人:华**  提问时间:2013/8/5 12:09:49
标题:您好,我想咨询一下
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1.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说到每月20号发放工资,但是基本没按时发放过工资,这是公司的过失吗?我有权提出辞职吗?
2.用人单位合同中没有明确提到每月工资需扣除20%的提成,作为提留,这一部分扣除的工资,辞职后也不发放。合理吗?
3.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有一条,乙方辞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如违反就不与发放工资,这条款有法律效益吗?
4.向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事情不了了之,完全没有得到下文,劳动保障监察局还告知,既已投诉用人单位,就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了,是吗?
5.遇到上述情况,我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希望您能帮助我,谢谢!
 回复
   咨询问题分类:劳动纠纷  回复人: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 陈思奇律师  已审核
  您好答复如下:

  1、你们双方既然已经签定劳动合同,且合同中已经约定工资发放日期,公司就应遵照合同执行,否则违约,你有权提出辞职,但需要提供相应证据。

  2、合同中既然没有约定则不能扣留,不予发放是不合理的。

  3、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是可以同时申请的,这是劳动者的权利。

  5、你应该积极收集证据,或劳动监察部门没有切实履行职责,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且切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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