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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3/6/15 9:53:17
标题:小孩的抚养问题
内容:
本人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一年育有一子,孩子出生后一个月本人与其丈夫分居,原因是男方终日无所事事,两人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分居期间至目前丈夫及其家人对孩子没有承担任何经济责任。本人带着孩子没有时间和精力、财力去起诉男方。问孩子满两岁后男方要孩子法院会怎么判?
 回复
   咨询问题分类:婚姻家庭  回复人: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 陈思奇律师  已审核
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
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
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
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有利于
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本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
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
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
感情等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
养。
4、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
见。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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