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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发表人:姜**  提问时间:2012/4/13 11:34:35
标题:取暖温度不达标怎么办
内容:
我家取暖温度不合格才11--15度物业不给解决 说了按照一定比率给我返还取暖费用 现在取暖期过去了 我去找物业 物业就和我说 来年给我好好弄弄 就是不给我返钱 我还没什么证据现在 怎么办 取暖的时候我要求过物业给我量温度 和维修供暖设备 物业说温度 就这样了 维修不了 我到底该怎么样才能 把这事 弄明白 我太生气 不是为了钱 就只为了出口气 我憋得慌 太气人了 请您帮忙 出个办法 谢谢
 回复
   咨询问题分类:财产问题  回复人: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 陈思奇律师  已审核
根据《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责任赔偿:
  (一)供热企业查明不是用户责任(指非私自改动管道,移动和遮盖散热器、改变建筑结构等)造成的室温不合格,应以双方确认的不合格天数,室温在16℃以下11℃以上的,按日均采暖费的30%退还热用户;11℃以下5℃以上的(含11℃、5℃)按日均采暖费的60%退还;5℃以下按日均采暖费的80%退还。
但有下列原因的除外:
  1、热用户擅自不合理改变居室建筑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因不可抗力(地震、自然灾害、战争等)造成供热中断的;
  5、热用户隔壁及楼上楼下均没有取暖的。
  (二)未按期供热或因故停热的,按实际未供天数将原收费额全部退还。
  (三)采暖期过后,热用户持双方签章认可的室温不合格记录和原缴费凭据到供热企业办理退费。
  第三十三条 试供热期责任划分:试供热期间(新交工供热设施第一、二个采暖期)室温不合格,经检查确认为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并由建设单位按不合格天数向热用户退还采暖费。但由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室温不合格的,由供热企业负责退还采暖费。

详情见:http://www.lsask.com/NewsList.asp?id=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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