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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思奇律师执业证号:
12114201111432288
北京大学法律专业
法学学士学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辽宁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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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7773338
15642958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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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2/4/8 6:56:47 |
标题:无子女残疾人并且生活不能自理,有姐妹,姐妹有赡养义务吗 |
内容:
我老姨今年48岁,生活不能自理,是五保户,本人私有财产7万元人民币,和一个36平方米小楼,我姥姥活着的时候我老姨跟着我姥姥在我大姨家居住,由我姥姥照顾我老姨,现在我姥姥过世了,现在涉及到我老姨赡养的问题,我大姨想把我老姨送到我母亲家里,我想知道她想要在他家居住8年照顾的费用3w元,这样的要求合理吗,我很急希望尽快答复,谢谢 |
回复 |
咨询问题分类:财产问题 回复人:律师咨询网www.lsask.com 陈思奇律师 已审核 |
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没有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未成年人和老人的利益,法律例外地规定了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关于抚养、扶养或赡养的义务。依你所述情况,她们姐妹间是没有扶养义务的。至于照顾费用3万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如果认为需支付费用,也必须经你老姨的法定监护人同意并且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才能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利用。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块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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