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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
   发表人:网**  提问时间:2011/10/18 9:43:56
标题:请问离婚协议对外具备法律效力吗?
内容:
我与前夫在去年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清楚写明了每笔债权债务的明细,且两者能相平,并写明均归男方所有。现一债权人因找不到我前夫,以“借款时夫妻关系成立”为由,将我作为被告。法院判决我负连带清偿债任,理由是离婚协议书对内具有法律作用,对外不具备法律作用。请问有此一说吗?
 回复
   咨询问题分类:婚姻家庭  回复人:  已审核
你好,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你和你丈夫为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共同债务人的,你和你前夫之间关于债务的偿还协议并没有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在你们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的债务人,在离婚时双方约定债务的由谁来承担的时候应当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债权时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没有征得同意的,应当视为是债务关系转移无效,即你和你丈夫之间的协议无法对抗债权人,现在债权人起诉要求你进行还钱的,法院判决你负连带责任是合理的。

  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如果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则视为一方独自承担债务,如果不知道的,双方达成协议未通知债权人的,仍然无法对抗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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